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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转发山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转发教委等部门关于“八五”期间解决城市中小学教职工住房问题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10-20 生效日期: 1993-10-20
发布部门: 晋城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晋市政发[1993]7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山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转发国家教委等部门关于“八五“期间解决城市中小学教职工住房问题意见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上,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转发国家教委等部门关于“八五”期间解决城市中小学教职工住房问题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晋政发(1993)81号

一九九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委等部门《关于“八五”期间解决城市中小学教职工住房问题意见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提高对解决城市中小学教职工住房工作的认识。
   中小学教职工在提高全民族素质和现代化建设的伟大事业中负有重要使命,为他们创造一个包括住房在内的良好工作和生活环境,是真正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战略地位重要的标志。只要各级政府象抓危房改造一样抓城市中小学教职工住房问题,我省解决城市中小学教职工住房问题的工作就一定能在“八五”期间上一个新台阶。
二、为加速城市中小学教职工住房建设,各级政府应根据国务院通知精神,在每年年度基建设投资计划中,要安排一定比例的城市中小学教职工住房专款,还应从地方机动财力、预算外收入学费用中安排一些资金用于城市中小学教职工住房建设,地方统建充分住宅中,也要给是中小学一定比例的住房。
三、各地、市在组织有实施当地拟定的“八五”计划和十年规划中,应积极多渠道筹措资金,除“意见”中列举的资金渠道外,当地还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开辟新的建房资金渠道。近几年内,从住宅建设总投资中收取的百分之五的中学建设资金,全部用作城市中小学教职工住房建设。
四、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中小学教职工住房,免交商业网点建设资金及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五、城市中学教职工住房建设用地的划拨,应给予优惠政策。
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委等部门关于“八五”期间解决城市中小学教职工住房问题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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