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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等七部门关于加强本市私营经济开发区规范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1-30 生效日期: 1996-02-01
发布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审计局上海市房屋地地管理局
发布文号: 沪府办[1996]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市工商局、市农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审计局、市房地局等七部门《关于加强本市私营经济开发区规范管理的若干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自2月1日起按照执行。
  

一九九六年一月三十日

  关于加强本市私营经济开发区规范管理的若干意见
  为了保证本市私营经济开发区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行,促进私营经济健康有序地发展,现就加强本市私营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规范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健全设立开发区审批制度,加强宏观控制。
  (一)开发区的设立必须纳入区、县发展总体规划。根据企业向工业区集中的原则,今后设立开发区必须与市、区、县、乡镇各级工业区的建设相结合,原则上不再单独设立以单一经济成份为主体的开发区。
  (二)今后设立开发区必须经区、县人民政府审核,报市农委批准。开发区建设项目的立项申请必须经区、县计(经)委审批。对开发区的规划、选址和用地应按照有关规定,向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申请审批手续。
  (三)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创办服务性公司、实业总公司等企业,其申请注册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受理。

  二、依法审核,严格规范开发区内私营企业的登记工作。
  (一)加强对申请在开发区注册的私营企业经营场地的审核。申请者如无在开发区内租赁场地及租赁或购买厂房、办公房的凭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视为无经营场地拒绝受理;凡私营企业在开发区内申请开业的初审、复审、核发营业执照等行政管理工作,必须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具体办理,不得由开发区代办。
  (二)加强对在开发区内注册、在开发区外跨区县经营的私营企业分支机构的登记管理。今后除在开发区内建厂房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加工型企业以及科技型企业外,其它跨区县开展经营的企业,必须在经营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经分支机构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实确认后,向企业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分支机构注册登记,并按规定在分支机构所在地进行税务报给登记,接受工商、税务双重管理。
  (三)加强有关专项许可证明件和从业人员身份件的审核。凡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必须经前置审批的行业,须取得有关部门核发的专项许可证明件后,方可在开发区注册登记。已在开发区注册的缺少必要前置许可证明件的私营企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责令其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责令其变更登记或注销营业执照。对开发区内注册的私营企业的从业人员必须认真审核其身份证明件,凡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的,不允许从事私营工商业。
  (四)规范验资行为。私营企业由开发区或其它单位提供担保证明或垫资、贷款而申请验资的,验资机构不得进行验资。

  三、加强日常监督管理,保证开发区健康发展。
  (一)加强税收征管。开发区所在地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开发区内私营企业的税收征管,重点是加强对增值税发票的发放管理工作,防止国税流失。在开发区注册的私营企业跨区县设立分支机构的,开发区所在地税务机关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要加强联系,实施双重税务管理,并加大税收检查的力度,打击偷逃税收等不法行为。
  (二)加强对验资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验收资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验资机构的日常业务进行监督管理。严禁验资机构为开发区内申请注册的私营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如有违反,一经查实依法处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现验资机构出具虚假验资报告或有其它违法行为的,可提请验资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处罚或取消其有关资格。
  (三)加强对开发区的广告管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对开发区召商广告的监督检查,严禁制作、发布以工商、税务等有关职能部门的行政管理职责为内容的招商广告;如有违反,一经查实依法处理。
  本意见从1996年2月1日起实施。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审计局、上海市房屋地地管理局

一九九六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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