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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中集团公司补充流动资本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12-26 生效日期: 1995-12-26
发布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沪财企一[1995]160号

    根据市府领导关于进一步搞好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加大试点力度,加快试点步伐的精神,我局曾以沪财企一[1995]58号文件明确,对列入现代企业制度试点范围的企业,其应缴实缴的所得税,三年内以拨补流动资本形式,返还给企业。现就集团公司拨补流动资本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拨补流动资本的范围
  凡属集团公司所属的全资子公司,纳税关系又在市财政局各直属分局的,均属享受市财政局拨补流动资本的政策。子公司(均指内资)属有限责任公司、或不全资的,可按国有资本占总资本的比例拨补。集团公司所属的全资子公司再延伸投资的其他单位,均不属拨补的范围。

  二、拨补资金的形式
  财政拨补集团公司流动资本的形式原则上只能选择一种。由于今年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是分批审批,集团公司改革方案实施也陆续进行,因此1995年拨补资金形式由主管财税分局和集团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是,1996年集团公司拨补形式只能选择一种。
  原分户缴纳所得税,分户清算的,要求改为分户缴纳、一头清算,一头拨补给集团公司的;或原一头缴纳所得税一头清算的集团公司的,要求改为分户缴纳、分户清算、分户拨补,均由集团公司向主管财税分局提出申请,申请报告由各全资子公司人代表签章,由财税分局初审后报市财政局有关处室核准后执行。

  三、经市政府批准列入现代企业制度试点范围的单户企业,其全额投资的子企业,可由改制后的试点企业向主管财税分局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其全资子企业(子公司)也可享受增补流动资本的政策。

  四、拨补的手续
  要求拨补流动资本的集团公司均应填报《国有企业申请增补流动资本核定表》(表式附后(略)),送主管财税分局审核后报市财政局有关处室核准后,由预算处核拨。

  五、财政部门拨补资金的具体操作步骤,帐务处理按市财政局沪财企一[1995]58号文件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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