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沪财企一[1995]160号
根据市府领导关于进一步搞好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加大试点力度,加快试点步伐的精神,我局曾以沪财企一[1995]58号文件明确,对列入现代企业制度试点范围的企业,其应缴实缴的所得税,三年内以拨补流动资本形式,返还给企业。现就集团公司拨补流动资本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拨补流动资本的范围
凡属集团公司所属的全资子公司,纳税关系又在市财政局各直属分局的,均属享受市财政局拨补流动资本的政策。子公司(均指内资)属有限责任公司、或不全资的,可按国有资本占总资本的比例拨补。集团公司所属的全资子公司再延伸投资的其他单位,均不属拨补的范围。
二、拨补资金的形式
财政拨补集团公司流动资本的形式原则上只能选择一种。由于今年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是分批审批,集团公司改革方案实施也陆续进行,因此1995年拨补资金形式由主管财税分局和集团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是,1996年集团公司拨补形式只能选择一种。
原分户缴纳所得税,分户清算的,要求改为分户缴纳、一头清算,一头拨补给集团公司的;或原一头缴纳所得税一头清算的集团公司的,要求改为分户缴纳、分户清算、分户拨补,均由集团公司向主管财税分局提出申请,申请报告由各全资子公司法人代表签章,由财税分局初审后报市财政局有关处室核准后执行。
三、经市政府批准列入现代企业制度试点范围的单户企业,其全额投资的子企业,可由改制后的试点企业向主管财税分局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其全资子企业(子公司)也可享受增补流动资本的政策。
四、拨补的手续
要求拨补流动资本的集团公司均应填报《国有企业申请增补流动资本核定表》(表式附后(略)),送主管财税分局审核后报市财政局有关处室核准后,由预算处核拨。
五、财政部门拨补资金的具体操作步骤,帐务处理按市财政局沪财企一[1995]58号文件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