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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西蓝高速公路管理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1-29 生效日期: 1999-11-29
发布部门: 西安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市政告字(1999)9号

 为了加强西蓝高速公路的管理,确保西蓝高速公路行车快速、安全、畅通,充分发挥其社会和经济效益,特通告如下:
  一、西蓝高速公路实行全封闭、全立交。自通车之日起,严禁一切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农用车、摩托车及设计时速低于70公里的机动车辆通行,违者除依法查处外,造成的后果自负。

  二、通行车辆必须遵守国家、省、市交通、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服从指挥。严禁在行车道上停车、掉头、倒车、逆向行驶和超速行驶。行车发生故障时,应立即将车移至路边安全地点,打开示宽灯,放置警示牌;需要救援时,可向该路段公路管理部门报告。

  三、超长、超宽、超高、超重的车辆需通过该路段时,应事先报经该路段公路管理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安全措施,在指定时间通过。

  四、通行车辆必须按规定交纳车辆通行费,并接受查验。公、检、法等车辆执行公务时,应主动出示证件,严禁冲闯站卡和拒费、逃费。

  五、除该路段公路管理部门履行管理职责需要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该路段设置路障、检查站卡和拦截车辆。

  六、未经该路段公路管理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路段内修建桥涵、渡槽,铺设管线等。确需修建时,应提前6个月向该路段公路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按规定实施。

  七、沿线各级政府和村镇、企业、学校、驻军等单位,要教育所属人员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和本《通告》的规定,爱护路产,维护交通秩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拆除、移动、损毁、涂改、盗窃公路标志、界牌、护栏,不得破坏收费、通讯、监控等设施及花草、树木;不得在该路段及其用地范围内倾倒垃圾、堆放杂物;不得在公路边沟、设施外延50米和桥梁200米范围内挖塘、取土、取沙和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八、西蓝高速公路管理部门要坚持依法治路,优质服务,加强对公路的养护和路政管理,确保公路畅通。沿线各级政府、村镇以及交通、公安、城建、土地、财税、工商、电力、电信、卫生等部门应大力支持,密切配合,做好西蓝高速公路的管理工作。

  九、对违反本《通告》的单位和人员,由西蓝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或公安机关根据性质和情节,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理。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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