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晋市政发[1992]39号
第一条 为了改变我市资金匮乏、技术落后、人才不足的状况,吸引国内社会各界人士、团体、公司企业来我市投资合作、经商办厂,以加速我市资源的开发速度,提高我市科技水平,促进我市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繁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进行“引进资金、引进技术、引进人才”的我市企业、公司、团体或个人,国内各省、市和民间来我市投资的独资企业、合作经营和合资经营企业,均享受本规定的优惠待遇。
第三条 资金引进,包括国内各省、市和民国来我市的投资,外地金融组织来我市的投资和提供的贷款。
鼓励外省、市和民间来我市投资,兴办独资企业、合资经营企业和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统称外地投资企业)。主要从事对能源、交通、煤炭深加工转化和综合利用,以及治金、化工、轻纺、建材、丝绸、农副产品深加工,从事文化教育、体育、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等非经营性的社会公益事业,从事城市建设、房地产业、土地开发、金融业、旅游业、商业、服务业,或以合资历、合作经营、承租、购买股权等方式,对我市企业(包括乡镇企业)进行技术改造。
第四条 技术引进。我市幸免内的公司、团体、企业或个人,通过一定的贸易途径,从外地区获得我市所需要的适用而先进的技术设备和投资项目。
引进的技术和项目,必须符合下列要求:(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推动我市高新技术和发展, 促进我市产业结构的优化调整;(2)能够发展和生产名优新特产品,降低生产成本,节约能源或材料,提高产品质量和性能;(3)有利于充分利用我市资源;(4)能扩大产品出口,增加外汇收入;(5)有利于保护环境,有利于改善经营管理,提高我市科技水平。
第五条 人才引进。我市的公司、企业、团体或个人, 通过各种渠道,多种形式,邀请、聘任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来指导我市的科研、设计和生产管理。引进的人才, 必须是能提高产品质量、节约资财和能源,在生产、科研、工艺设计、改善劳动条件等方面有发明创造;在改进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方面做出成绩的学者、技术专家和科技人员。
第六条 外地投资企业在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生产经营中所需的原材料、煤、电、水、石油、运输和通讯条件等,有关部门应制定具体措施,优先安排解决,收费标准同我市国营企业同等对待。
第七条 外地投资企业根据需要有权自行确定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劳动工资。经市劳动、人事部门同意大利在本市公开招聘管理和技术人员,招收合同制工人。有权在批准的合同范围内, 自行确定生产经营计划,筹措、运用资金,自行定价销售产品。
第八条 外地投资企业用于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生产所需的信贷资金,当地金融机构审核后, 可优先提供贷款,并允许企业自行选择开户银行。
第九条 地投资企业购买车辆,不受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控制。
第十条 外地投资企业根据需要可依照税务局法向税务局务机关申请,对其固定资产进行加速折旧。
第十一条 对外地投资企业,实行税赋从轻的原则。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 五年内全部返不成这所得税。五年后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再行三年减速半返还所得税。
外地投资企业,三年内返还城市房产税。
产品出口企业,全部返不地方能源基地建设基金。
第十二条 对外地投资企业,将优惠提供土地。凡属生产性企业用地,可采用行政划拔和偿转让的形式取得土地所有权。旅游、商业等经营性项目的用地,应采用有偿出让的方式,。有偿出让可采用一次征用,分期付款的办法。
外地投资企业从用地合同规定的时间开始,三年内免缴土地使用费。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和企第四年至十年减速半缴纳土地使用费。
外地投资兴办的教育、文化、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等非经营性的社会公益事业,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可免缴土地使用费。
凡利用土地进行种植、养殖等开发性生产者,将免费使用土地和荒山,见效后, 以土地折股分益。
使用经过开发的土地,土地开发费的收取标准为:开发费一次性计收,开发费和使用费综合计收的,减速半缴纳开发费。
第十三条 外地投资项目,免征道路占用费,减速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地方性的其它税费,生产性项目下浮3%,服务性项目下浮5%。
第十四条 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实行先分后税的办法。股份制企业,对股东实行保息分红的办法,并免征个人收入调节税。
第十五条 凡应聘来我市进行技术承包的工程技术人员和企业管理人员,从事部门和科技管理部门要做好服务工作。用人单位要优先解决他们的住房、户口等生活问题,并严格保证其成果权属和分配利益。
第十六条 设立“引进资金、引进技术、引进人才” 的“引荐奖”。
引进外地资金,根据引进资金利率的高低和使用期限的长短,确定提取佣金的比例。引进资金利率低于或等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使用期半披上、一年以内的,可按引进资金总额1—2%提取佣金;使用期一年以上、二年以内的, 可按引进资金总额的2—3%提取佣金;使用期二年以上的, 可按引进资金总额的3—5%提取佣金。佣金应在引进资金全部进入用款单位账户一个月内, 由用款单位一次付清。
引进的人才, 使亏损企业扭亏为盈,除享受企业厂长(经理)工资福利待遇外,按企业实现年利泣的5—10%给予奖励。对其引荐 人按当年实现利润的确1—2%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七条 从事高新技术开发的科技人员(包括本市和外地的),为我市经济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一律给予重奖。奖励办法他为特等奖和一、二、三、四等奖。
一等奖 年新增利润在300万元以上(包括300万元)者,奖励使用面积70平方米的承室一套和年新增利润的5%奖金。
二等奖 年新增利润在200万元以上(包括200万元)者,奖励年新增利润的8%奖金。
三等奖 年新增利润在100万元以上(包括100万元)者,奖励年新增利润的9%奖金。
四等奖 年新增利润在于20万元以上(包括20万元)者,奖励年新增利润的确的10%奖金。
以上资金由所在企业一次性付给。
除上述办法外,企业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自定奖励办法。
第十八条 对引进先进管理办法和经验,取得明显社会效益,并得到社会认可,得以推广的管理人员,可予以重奖。
第十九条 对引进资金成功者,上市人民银行认可后,给予奖金;对引荐 投资项目成功的,上市计委或市经委认可后, 给予奖金。既引进奖金,又引进项目的,可同时给予奖励。奖金所得者 ,免缴个人收入调节税。
奖励办法适用于招待公务以外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条 成立外地投资服务中心。成员由市经委、计委、税务、工商、土地、建行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实行联合办公, 一个图章对外,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办事效率。主要职责;(1)统一管理和协调我市利用外地区资金的各项业务。(2)对外地区投资项目和技术引进项目进行审批和审查。(3)协调制定有关法规和优惠政策。(4)直辖市解决外地资金经营管理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外地投资项目和技术引进项目的审批,从接到项目建议书之日起, 15天内批复。
外地投资项目在此300万人民币以下的, 由各县(区)审批, 300万以上的由市外地投资服务中凡审批并负责向省申报办理。
第二十一条 成立经济技术开发区。在市郊划出一块交通、电力、通讯等条件比较优越的土地,建立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引外地企业和个人来投资办厂。
第二十二条 成立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代表市政府在开妪行使管理职能,实行全程一站式服务。
第二十三条 外地投资企业的征地、拆迁等工作,统一由服务中心或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统一安排,协调解决。
第二十四条 政府管理机构和企业主管部门均不直接干预外地投资企业和生产经营活动。政府与其关系,只有税收关系,无其他行政关系。
第二十五条 本市各部门严禁以任何各义向外地投资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进行摊派人力、物力、财力。企业有权拒绝各种摊派,并可向有关部门揭发、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