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沪府发[1995]42号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解决本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的居住问题,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供给体制,根据《国家安居工程实施方案》,结合上海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安居房是指为直接以成本价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而建设的住房。
安居工程是指为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而实施的安居房开发、建设、分配、出售和管理的工程。
第三条 本市安居工程现阶段实施目标是,在2000年前着重解决中低收入的无房户、危房户和住房困难户的住房问题。
二、安居房建设资金筹措渠道
第四条 安居房建设资金坚持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共同负担的原则,即:国家贷款等扶持,单位筹资建房,个人出资买房。
1.市属机关、事业单位(全额预算单位)安居房建设资金,主要由市里筹集;区属机关、事业单位(全额预算单位)安居房建设资金,主要由区里筹集。
2.企业单位安居房建设资金,主要由企业自筹,不足部分可按现行办法,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或银行贷款。
3.无业者安居房建设资金,由所属区筹集。
4.有关单位申请国家安居工程建设贷款。
三、安居房的开发建设
第五条 安居房建设用地,实行由政府划拨的方式进行安排。
第六条 安居房建设,采用自建、联建、委托代建以及市统一建造等多种形式进行。
第七条 各委、办、局住宅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住宅办)和各区综合开发办公室或区住宅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综开办或住宅办)负责组织本系统、本地区安居房的建设。
市住宅发展局(以下简称市住宅局)负责组织实施市统一建造的安居房。
第八条 各委、办、局住宅办和各区综开办(住宅办)根据资金落实情况,制订本区、本系统年度安居工程投资计划,经市住宅局汇总报市计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计委)审批;市统一建设安居工程投资计划,由市住宅局编制后报市计委审批。全市年度安居工程投资计划,由市计委专项列入本市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后下达实施。
第九条 市计委在下达安居工程投资计划的同时,应下达由市、区分担补贴的大市政建设和50%小区级非经营性公建配套投资计划。其中,市属单位建设安居工程的配套投资由市安排,区属单位建设安居工程的配套投资由区安排。
第十条 由市住宅局根据市计划下达的安居工程投资计划,按基地、分幢号编制安居工程年度施工计划,并下达年度施工计划和市政、公用、公建项目配套建设计划。
第十一条 安居工程的规划设计,应严格执行现行职工住宅建设的规划指标和设计标准。
第十二条 安居工程施工,应通过招标等形式优选施工队伍,中标的承包单位不得转包。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安居工程的监理和施工质量的监督。
第十三条 安居工程的竣工验收,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的住宅竣工验收标准和住宅小区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四、安居工程的扶持政策
第十四条 实施安居工程建设,按市、区分工的原则,分别由市、区承担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营业税、房产税、契税。
第十五条 市住宅局及各区综开办(住宅办)、各委、办、局住宅办建设安居房,免缴人防费;大市政建设和50%的非经营性公建配套投资由市、区分担。
第十六条 征用安居房建设用地,由市、区承担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垦复基金或新菜地建设基金。除市及区、县政府明文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其它名目收取费用。
五、安居房的出售
第十七条 现阶段安居房按成本价向中低收入家庭无房户、危房户和住房困难户出售。
第十八条 购买安居房,可一次性付款或按现行办法申请抵押贷款。
第十九条 安居房的成本价,由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确定。
安居房成本价由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包括50%小区级非经营性公建配套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构成。
第二十条 安居房的售后管理,按《上海市公有住宅售后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六、安居工程建设的组织领导
第二十一条 成立实施安居工程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日常组织协调工作由市建委负责,市房改办、市住宅局协助。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市高收入家庭通过购买商品住宅解决居住困难。
第二十三条 本方案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建委负责解释,并由市建委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