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沪劳技[1995]55号
根据市物价局、市财政局沪价费[1995]第109号、沪财综[1995]第35号《关于本市技工学校学费标准的复函》和劳动部《关于深化技工学校教育改革的决定》精神,现就本市技工学校收取学费和在校学生待遇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技工学校教育属非义务教育,学校可向学生收取学费,收费标准掌握在每生每学期200元之内,对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的学生应适当减免。各校学费的具体收费标准根据开办的专业和办学条件自行确定,报我局审核同意后执行。书杂费、证书费、代办费由各校按实列单向学生收取。
2、各技工学校招收自费生的培养费可掌握在每生每学期700元之内,学校在上报招生计划时报我局审定;个别专业因培养费用较高确需提高收费标准的,须提供培训成本核算清单,经我局审核并报市物价局、财政局核定。收费标准应在招生简章中注明。
3、委托培养收费可根据培训成本,由学校同委托单位签订协议,报我局审核批准后生效。
4、各技工学校可向住宿学生收取住宿管理费,收费标准为每生每学期60—100元(根据住宿条件确定),报我局备案。
5、技工学校开设的职业技术短训班收费,按有关文件规定以培训课时折算,报我局审核后执行。
6、收取的学费、培养费等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全部用于补充学校经费,学校主管部门不得因收取学费而减少拨付学校的经费。
7、为更有利于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鼓励他们勤奋好学,要求上进,自今年9月1日起,本市技校一律将助学金改为奖学金,奖学金总额不得低于沪劳[1983]技字第6711号文规定,困难补助费的提取不得低于沪劳[1985]技字第4928号文规定。
8、技校学生的副食品、粮油补贴和参加生产劳动实习补贴为学生必须享受待遇,学校应按规定如数发给;其余交通费补贴等原规定的技校学生待遇为可享受待遇,学校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9、技校学生的医疗费用按沪劳技发[1993]5号《关于改进本市技校学生医药费报销办法的通知》执行。
上述各项目涉及收费的,其收费标准,应明码标价,同时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通知请遵照执行,解释权在市劳动行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