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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调整上海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3-21 生效日期: 1995-04-01
发布部门: 上海市劳动局
发布文号: 沪劳综发[1995]22号

  根据《劳动法》和市政府第90号令《上海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的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就调整上海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本市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自1995年4月1日起调整为270元。

  二、计算最低工资,应严格按照市政府第90号令《上海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规定》和沪劳综发[1995]14号文《关于〈上海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规定〉有关条文的解释》,以及沪劳综发[94]47号文中有关计算口径执行。

  三、本通知自1995年4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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