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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综合整治十一条街路两侧环境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2-25 生效日期: 1999-02-25
发布部门: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长府发[1999]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了加强我市城市管理,改造街路景观,提高市容市貌水平,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和对外开放,长春市人民政府决定对解放大路等十一条街路两侧环境进行综合整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凡在解放大路等十一条街路两侧综合治理范围内从事各类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本通告。 
  二、综合整治的范围: 
  1、解放大路:全安广场至西解放立交桥段; 
  2、南湖大路:工农广场至南湖广场段; 
  3、延安大路:南湖广场至新民广场段; 
  4、工农大路:工农广场至新民广场段; 
  5、青年路:西安大路至三环路段; 
  6、基隆路:西安大路至三环路段; 
  7、卫星路西段:卫星广场至前进广场段; 
  8、南开运街:孟家公铁立交桥至宽平大桥段; 
  9、和平大街:创业大街至西安大路段; 
  10、春城大街:东风大街至西安大路段; 
  11、普阳街:春城大街与宽平大路交点至西安大路段。 
  三、各有关部门、临街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通告的规定,拆除各类建筑,改造现存实体围墙为通透式栅栏,整顿牌匾广告和商业用房的门面装饰,完善市政设施,按照绿化设计完成道路两侧绿化和庭院绿化。 
  四、凡综合整治范围内各类建筑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必须按照规定期限(以市规划局下达的限期拆除通知为准)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予以强制拆除,其后果由建筑物的所有人和使用人自行承担。 
  五、拆除有合法证照的建筑物,由有关部门按照《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长春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予以补偿安置。拆除违法及临时建筑物不予补偿安置。 
  六、商业用房的门面装饰、牌匾广告、围墙改造和庭院绿化所需费用,由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自行解决。 
  七、对不执行本通告,阻碍综合整治工作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八、本通告由市规划局会同建委、城建、公安、工商等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九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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