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沪财企一[1995]9号
近来,有分局来电、来文请示,要求对股份制企业投资举办的全资子公司的所得税征收问题予以明确,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本文所称股份制企业是指按国家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设立的,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实施内税征管的本市地方股份制企业(下同)。
二、股份制企业投资举办的全资子公司,均应按33%的比例税率缴纳所得税。
三、凡符合条件、所得税经批准减按15%征收的股份制企业在本市投资举办的全资子公司,如其工商注册的经济性质为股份制的,则暂按沪财企一(1993)48号文(编者注:见《企业财税法规选编》第11册第204页)精神办理,并执行股份制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
四、股份制企业投资举办的非股份制性质的子公司,不得比照上述第三条规定执行减按15%的比例税率征收所得税。如其符合沪财企二(1994)36号文、沪税政二(1994)18号等文(编者注:见《企业财税法规选编》第12册第808页、第825页)规定条件的,可按政策规定执行,期满后按33%的比例税率征收所得税。
五、凡需享受上述所得税政策的,应由企业提出申请,经主管财税部门审核后,转报市财税局有关处室批准。
六、本文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凡在1995年以前经区、县财政局、税务(分)局和直属财税分局批准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全资子公司,请在今年5月底前报市局有关处室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