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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交通部财政部加强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征收工作紧急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1-24 生效日期: 1999-01-24
发布部门: 新疆自治区
发布文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交通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征收工作的紧急通知》(交公路发〔1999〕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征收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了治理公路“三乱”,从根本上减轻企事业单位和人民群众负担,理顺税费关系,合理筹集交通维护和建设资金,国务院决定对交通和车辆收费进行改税。为确保这项改革的顺利进行,目前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广泛征求意见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正在对有关方案作进一步的完善。为此,各地都应继续以积极的态度支持这项改革。但是今年9月份以来,一些地方的单位和个人借交通和车辆费改税之机,偷、逃养路费等交通规费,有的地方甚至出现公然暴力抗费事件,给国家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做好改革前后有关税费征收的衔接工作,确保改革前有关规费的及时、足额征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国家尚未实施交通和车辆收费改革之前,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征收工作的领导,做好有关协调工作,及时解决征收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维护征费秩序,确保交通规费的正常收缴。 
  二、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支持交通征稽机构做好养路费等交通规费的征收工作,严禁利用特权拒缴养路费等交通规费。 
  三、各级交通征稽机构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依靠各级人民政府加大稽查力度,切实做到应征不漏。对违反规定,偷、逃养路费等交通规费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严肃查处;对拒缴、抗费和妨碍征稽机构执行公务的,要给予严惩,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各地交通规费征稽人员要坚守岗位,恪尽职守,照章收费,不得因收费改革而影响正常的征收工作,严禁借改革之机为逃费、欠费、偷费的单位和个人大开方便之门,违者要严肃处理。 
  五、为做好收费改革的准备工作和有利于征收工作的衔接,除车辆购置附加费仍按现行规定征收外,1999年度养路费、(海南省燃油附加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长江干线航道养护费、内河航道养护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等交通规费一律统一按月计征。未经交通部、财政部批准,各地不得擅自按季或按年(含半年)计征上述交通规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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