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贯彻《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11-28 生效日期: 1994-11-28
发布部门: 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发布文号: 沪房改办发[1994]第64号
    根据《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沪府发[94]19号)文精神,凡居住在独用成套符合公有住房出售条件的职工,年内都有一次选择购买已租住公房的机会,各产权单位都要为职工年内购房做好准备工作,提供必要条件,现特通知如下:
一、正在进行或尚未进行公有住房出售的产权单位(不论是否办理产证登记)均要抓紧做好本单位公房出售的各项工作。
1.在12月10日前后对未征询购房意愿或征询后表示不购房的居民,再发一次购房通知。购房通知单即日起在光复印刷实业公司(新闸路1548号)供应。
2.12月31日前对愿意购房居民签订协议(认购协议即日起在光复印刷公司供应),预收定金1000元。如居民以后在办理购房手续中又不愿购房的,须在定金中扣除手续工本费100元,退还剩余定金。
3.在1995年1月31日前对购房居民收取购房款,办理完购房手续。
二、委托代理经租的产权单位应即与代管单位确定:自行组织公房出售或委托代管单位代理组织公房出售,并做好其他相应配合工作。
凡在12月15日前委托代管单位仍未与代管单位联系售房事宜的,各代管单位应先行向代管户的公房居民发购房通知,预收定金,进行公房出售工作,出售后售房款及各项费用划转按规定办理。
三、大基地的建设的牵头单位或参建、联建的住宅基建项目的主建单位(基地指挥部)有责任为先行办理产权登记的联、参建单位提供办理产证登记的所有资料和文本,负责牵头为联、参建单位办理产证登记,不得延误时间,影响联、参建单位组织公房出售。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7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