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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经济委员会、财政贸易办公室、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人民银行市分行、劳动局关于进一步发展本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若干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11-01 生效日期: 1994-11-01
发布部门: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财政贸易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上海市税务局上海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发布文号:

上海市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合作制试点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颁布以来,本市股份合作制企业发展迅速,推动了集体企业经营机制转换,但在试点过程中产生了一些问题,需加以规范。为了贯彻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的精神,深化本市集体企业改革,加快发展城镇股份合作制企业,现就有关问题提出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如下:
  一、股份合作制是兼有合作制与股份制两种经济形态特点,实行劳动合作和资本合作相结合的一种新型公有经济组织形式。从1994年开始,本市凡有条件的企业均可实行股份合作制。

  二、股份合作制发展的重点是:(1)老集体企业在理顺产权关系基础上,改制为股份合作制;(2)国有企业兴办的“三产”由职工出资,组建或改制为股份合作制;(3)国有小型企业,由职工出资购买全部或部分国有产权后改制为股份合作制。

  三、股份合作制企业实行入股自愿与全员入股相结合的原则,凡新办股份合作制企业,职工业必须全员入股;老企业转制的,原则上要求全员入股,个别企业经批准,可允许少量职工不入股,但不入股职工不得超过在职职工总数的5%。

  四、股份合作制企业建立资本金制度,职工对企业的投资入股,是向企业注入资本金,形成法人财产,一般不予退股,但可在企业内部转让。职工以其投资入股的份额,享有权益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考虑到《办法》允许退股的实际情况,可采取以下办法过渡:(1)本《意见》下发前设立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可继续按《办法》规定,并在三年之内逐步处理好老股东的股份;(2)本《意见》下达后设立的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股份,一律不予退股。

  五、股份合作制企业规模,其股本总额一般控制在1000万元以下。职工入股金额,一般应占到企业资本金总额的50%以上,特殊情况经批准,可放宽到30%。

  六、凡新设立的股份合作制企业,企业性质登记为“股份合作制”;原登记为“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的可在一年内予以更改,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予支持。

  七、股份合作制企业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增资扩股,同时凭批准文本到银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八、职工最低入股金额,为本企业改制时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新办企业职工最低入股金额参照全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收入。入股最高金额,一般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平均入股金额的10倍。

  九、股份合作制企业,无形资产(不包括商誉)可折价入股,但需取得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无形资产入股比例最高不得超过总股本的20%。

  十、在市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组织实施下,必须对拟或已改组为股份合作制的城镇集体企业进行产权界定,对老集体企业的历年积累,凡产权不清晰的按下列几个部分划分归属:
  (1)部分资产作为投资回报,其股权由原出资者持有;
  (2)部分资产归该企业离退休职工共同共有,其股权由退管会代表离退休职工持有,其分红收入作为离退休职工的补充养老保险;
  (3)部分资产作为公共积累进入企业公积金,属全体出资人共同共有;
  (4)部分资产由在职职工按份共有,记入职工个人名下,同时,职工应按企业规定的比例向企业投资现金股。该资产作股后进入企业资本金,不得退股,不得上市交易,仅作为分红依据。职工离退休或调离、辞退时,必须内部转让。
  (5)国家减免税和原税前还贷是国家对集体企业纳税义务的免除,属于税法上国家法定的减免税形成的资产,可归集体企业所有,列入企业公积金;属于国家特殊照顾享受的减免税形成的资产,可归集体企业的联合经济组织持有。
  以上各部分比例根据企业的不同情况,在实施细则中加以完善。国有企业或国有资产投资主体投资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开展上述工作,其国有产权界定由市国资办组织实施。

  十一、股份合作制企业根据需要可设立董事会,作为企业经营决策机构,董事会成员按股份持有比例选举产生,并按一人一票行使权力,承担义务。

  十二、国有小企业改为股份合作制按《上海市国有小企业改组股份合作制试点办法》执行。

  十三、股份合作制企业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有关《两则》的各项规定,税后利润按下列程序分配:
  (1)弥补上年度亏损。
  (2)提取法定公积金,其比例不得低于10%,具体由企业确定。当法定公积金达到注册资本50%时,可不再提取。
  (3)提取公益金(提取比例不得超过公积金)。
  (4)任意公积金。
  (5)分红基金。

  十四、职工筹资入股是按国家规定进行的,应与乱集资严格区分,除国有企业改组的以外,股份合作制企业职工筹资入股由银行受理。

  十五、除国有企业改组以外,各股份合作制企业必须到有关银行办理入股手续,各银行在收到企业批准文本、企业章程、可行性方案、职代会决议(新办企业可免交)、筹资申请等文件,七日内作出核复。同时可按万分之一的比例收取筹资入股手续费,此外,不得以任何名义向企业收取其他费用。

  十六、除国有企业改组以外,股份合作制企业年终分红,应向原核复筹资的银行提供经国家认定的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鉴证的年终会计报表及有关筹资文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分红决议,并填写申请表,领取现金发放红利。

  十七、本《意见》与《办法》同时执行,有低触的,以本《意见》为准。

  十八、本《意见》由上海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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