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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制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切实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10-09 生效日期: 1998-10-09
发布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陕政发[1998]5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保护现有林地,加快后备森林资源的培育,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迫切要求,是改善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战略任务。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资源制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坚决制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行为,抢救和保护森林资源,特作如下通知:
  一、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全民对保护森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重要性的认识。我省森林资源短缺。近年来,经过全省人民的共同努力,我省在森林资源的培育和保护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一些地方和单位毁林开垦、乱占滥用林地问题仍十分突出,致使林地大量损失,森林资源受到严重破坏。特别是陕北、渭北地区,由于森林植被遭到毁灭性的破坏,招致了大自然的无情报复。近年来干旱严重、沙尘暴日炽以及河水断流、库塘淤积等等,使我们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受到了不利影响,造成了重大损失。尤其是今年全国的“三江”特大洪灾,再一次警示我们生态环境建设事关重大,刻不容缓。我们一定要深刻反思,教育干部群众进一步增强对森林在维护生态平衡中重要作用的认识,切实把大力植树造林,保护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作为实现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和改善人类繁衍生存环境的大事来抓,不断提高全民全社会的生态环境意识,增强保护森林资源的自觉性。正确处理好森林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的关系,坚决制止一切肆意侵占林地、乱砍滥伐森林的错误做法和倾向,努力保护森林资源,维护良好生态环境,为确保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二、采取断然措施,立即停止毁林开垦行为。凡是在国家规定的乔木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苗圃地、国家规划的其它宜林地以及各级政府确定的用于绿化“灭荒”、生态工程的宜林荒山荒地上进行的开垦活动,必须立即停止。坚决不准在林地上开垦修建基本农田,不准毁林开荒,对拍卖等形式转让的“四荒”地不准随意改变用途,已改变用途的,必须还林还草。已批准尚未实施的开垦项目不准实施。对于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继续毁林开垦的,坚决依法从严查处。

  三、实行林地用途管制,严格控制林地流失。要全面实行林地总量控制制度。按照国务院《通知》要求,从现在起一年之内,冻结各项建设征占用林地。以后对于确需征占用林地的,一律报省林业厅审核,经省政府同意后转报国务院审批。在国务院批准前,不得办理使用林地许可手续。从现在起,对全省现有林地实行总量控制制度,严格控制林地的流失。具体控制办法由省林业厅提出具体意见,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要加强森林资源使用权流转的管理。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依法转让时,一律要先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转让必须报地(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国有森林资源使用权转让时,一律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和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办法由省林业厅制。
  要依法明确森林、林木、林地的权属。林权证是确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唯一法律凭证,通过林权证的审核发放,保护森林、林木、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凡集体和个人所侵占的国有林地,必须依法收归国有。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存在的林木、林地权属纠纷,要妥善加以解决,务于2000年底前完成核发林权证工作。今后,凡没有林权证的不得办理工程建设征占用林地审批等手续,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凡没有申领林权证的国有重点林区的森工企业,都要于今年底以前完成申报发证工作。凡是已经发生林权变更的,要重新申请核发林权证。

  四、开展林地执法专项治理活动,认真清理整顿毁林开垦和乱征滥占林地行为。清理整顿毁林开垦和乱征滥占林地是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工作的重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林业、土地、公安、监察等部门,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迅速开展专项治理活动。一是立即清理有碍于保护森林资源安全的文件。凡1994年以来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出台的同国务院《关于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4]64号)和国发明电[1998]8号《通知》精神相抵触的文件,都要彻底进行清理,登记造册,该废止的废止,该修订的修订。二是严肃查处毁林开垦和乱征滥占林地案件。各地要对已经发生的毁林开垦情况进行彻底清查。对开垦面积、批准单位和造成的损失,要逐项立案,调查清楚,落实责任,分别进行处理。对毁林开垦数量巨大、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员及其领导者的责任。对林业主管部门和其它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林木资源和林地损失的要严肃查处,决不姑息迁就。三是对1994年以来各类建设征占用林地情况要进行全面清理。对未经批准乱征滥占的林地,要依法收回并作出相应的处罚。对工程建设中已经使用且无法收回的林地,要依法处理后补办有关手续,并严格按规定交纳林地、林木补偿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对虽经批准占用林地而未按规定缴纳有关补偿费的,应予以追缴,所得收入应专项用于森林植被恢复和森林资源保护,不得挪作它用。对少批多占或化整为零、越权审批的,应按非法占地处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四是对国有林业经营单位不按规定报批,改变林地用途的,必须立即纠正;至1998年底尚未纠正的,要依法追究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省林业厅负责对清理整顿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重大案件予以直接查处。对于继续顶风乱征滥占林地和毁林开垦的,要从严从重查处,对情节严重,致使森林资源继续遭到严重破坏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各地对一些典型的大案要案,以及社会上反映强烈的难点热点问题,要从快查处,公开曝光。同时要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尽快制定我省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方案,禁止重点林区的砍伐,切实保护好现有森林资源。

  五、制订规划,落实责任,切实搞好退耕还林工作。各地要按照“谁批准谁负责,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在清理整顿的基础上,制定退耕还林计划,于11月底前报省林业厅备案。凡是1994年国发[1994]64号文件下发以后开垦的林地,必须全部还林。以前开垦的林地,凡坡度在25度以上的必须全部还林;坡度在25度以下的,必须提高水土保持标准,坚决防止水土流失。各地要建立还林责任制。凡是需要还林的被垦林地,要逐块落实还林责任人及还林时间。年度还林任务不得抵顶年度造林计划。已经还林的要搞好还林检查验收,达不到还林标准的必须返工重造。此项工作务必在2000年底以前完成。

  六、加强对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把保护林地、保护森林资源这件保护人类生存环境的大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抓好。要建立和完善各级领导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任期目标责任制,把林地消长、征占用林地审核率及补偿到位率、非法侵占破坏林地案件查处率等指标一并纳入任期责任目标,加以考核,兑现奖惩。要坚持依法治林,要加强各级林政执法体系和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资源林政稽查队,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水平。
  请各地、市于11月底前将本通知执行情况书面报告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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