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生产副食品的企业和第三产业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补充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8-31 生效日期: 1994-08-31
发布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32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现对市财政局沪财企二[1994]34号《关于贯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生产副食品的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和沪财企二[1994]36号《关于本市第三产业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中若干政策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沪财企二[1994]34号文中规定,对新恢复的传统名特食品企业,在1995年底以前减半征收所得税。所说的传统名特食品,一般是指由市人民政府或市财办及由其指定的食品主管部门正式命名的食品,具体品自由市财税机关确定。
二、沪财企二[1994]36号文中规定,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主要是指提供技术推广、良种供应、植保、配种、机耕、排灌、疫病防治、病虫害防治、气象信息和科学管理,以及收割、田间运送等服务的企业和单位。这些企业和单位兼营农业生产资料的所得,应分别核算,按规定征收所得税。
三、沪财企二[1994]36号文所说的信息业,主要包括以下行业:1、统计信息、科技信息、经济信息的收集、传播和处理服务;2、广告业;3、计算机应用服务,包括软件开发、数据处理、数据库服务和计算机的修理、维护。
四、对在1993年内新办的第三产业企业,凡符合沪财企二[1994]36号第一、二、三、四条规定的减征、免征所得税条件的,由于当时未办理申请减、免征手续,又未享受过按规定予以减免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可由企业提出申请和提供有关资料,其中沪财企二[1994]36号文第四条规定所称的企业还需符合纳税有困难之条件的,经财税机关批准,从1994年1月1日起按现行政策规定享受相关的所得税减、免征优惠政策。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6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