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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人大关于监督、审查财政预算、决算的若干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7-14 生效日期: 1998-07-14
发布部门: 延安市人大
发布文号:

(1998年7月14日延安市第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为了规范预算行为,强化预算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有关法律依据,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在财政预决算审查和预算执行监督中的职责和任务

    第一条    审查预决算并检查监督预算执行情况,宪法赋予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作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机构,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下,在依法审查本级预决算执行情况方面负有重要责任。其任务主要是:
  1、对市人民政府向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财政预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初步审查;
  2、在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期间,根据人民代表的审议意见,对市人民政府的预算草案及其报告进行审查,并向大会计划、财政预算审查委员会提出审查结果的报告;
  3、在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举行会议期间,研究、审议和拟定有关财政预决算草案编制和预算执行中重大问题的议案、质询案和询问;
  4、根据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授权,对预决算编制和预算执行中的重大问题或特定问题进行调查;
  5、根据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授权,对市人民政府提出的财政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进行审查,并向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报告;
  6、受人大常委会委托,办理市人民政府报送人大常委会备案的下级政府预算汇总工作;
  7、检查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调整方案执行情况,并对影响预算完成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8、按照人大常委会的安排,组织人民代表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视察,督促市人民政府及财政部门办理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关联法规    

    
第二章  预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每年召开安排年度预算的财政工作会议时,邀请市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委员会参加,了解上级政府财政工作会议精神和本级政府预算安排,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年举行的第一次例会上,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年度总预算草案和本级预算草案编制情况的汇报。
  汇报的主要内容包括:上年度总预算和本级预算的执行情况,本年度总预算草案和本级预算草案的编制依据和安排意见,完成本年度预算的有利因素和不利因素,以及采取的措施等。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上年度总预算及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重点是:
  1、是否按照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执行;
  2、是否调整过预算,预算调整是否依法审查批准;
  3、预算完成的程度,未完成的原因和责任;
  4、预算执行的效果。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本年度总预算草案和本级预算草案的重点是:
  1、预算的编制依据及指导思想;
  2、预算收支总量的合法性和可行性,以及平衡情况;
  3、预算收支结构的合理性和分配比例的协调程度;
  4、预算执行的有利因素和不利因素,以及采取的措施。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意见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汇总,转市人民政府,以便进一步完善预算草案。


    第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例会举行的一个月前,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将上年度总预算及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总预算草案及本级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提交市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第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初步审查后,应当汇总其他有关工作委员会的意见,向市人民代表大会计划、财政预算审查委员会提出关于上年度总预算及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总预算草案及本级预算草案的审查报告,提请全体代表审议。


    第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例会举行的一个月前,市人民政府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交以下文件和附件:
  1、关于上年度总预算及本级预算的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总预算草案及本级预算草案的报告;
  2、本年度总预算草案和本级预算草案;
  3、上年度总预算执行情况表,包括分县区的预算收支情况及财力平衡情况;上年度本级预算执行情况表,包括各大类科目的预算收支情况和财力平衡情况。


    第十条    市本级预算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各部门批复预算。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本级预算和下一级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分别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章  本级预算调整的审查、批准

    第十一条    市本级预算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或者减少收入,使原批准的预算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者使原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的,应当依法进行预算调整。


    第十二条  市本级预算调整方案由市人民政府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半个月前报送,由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初审后提请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时,应当报送以下文件和附件:
  1、关于本级预算调整方案的报告;
  2、本级预算调整方案;
  3、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听取和审查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本级预算调整方案的报告,听取和审议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关于市本级预算调整方案的审查报告。
  常务委员会审查市本级预算调整方案的重点是预算调整的合法性、必要性和可行性,增加预算支出或者增加举借债务的资金来源,减少预算收入的影响等。经过审查,决定是否批准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调整本级预算,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未予批准,不得调整预算。


    第十四条    因抢险救灾,动用预备费尚不足拨付不可延迟支出,急需增加预算支出,将使预算总支出超过总收入,又来不及报请常务委员会审批预算调整时,可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讨论同意,允许市人民政府先拨款应急,再依照法定程序进行预算调整。但应急拨款总额不得超过本级公共预算支出额的百分之三,补报预算调整方案不得迟于应急拨款后的两个月。

 

第四章  本级决算的审查、批准

    第十五条    市本级决算草案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上级批复上年度决算后,应将本级决算草案及其报告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会同其他有关工作委员会审查后,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关于本级决算草案的审查报告。


    第十七条    每年年中举行的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市人民政府关于本级决算草案的报告,审查本级决算草案,听取并审议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关于本级决算草案的审查报告。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查本级决算草案的重点是:
  1、决算的收支总额以及平衡结果:
  2、决算数字的准确性、反映情况的真实性、收入支出的合法性;
  3、决算总结的成绩和问题、经验和教训的科学性。


    第十九条    市本级决算草案及市人民政府关于本级决算草案的报告,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决定是否予以批准。


    第二十条    市本级决算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并由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向本级各部门批复决算。
  市本级决算草案未予批准,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重新编制,重新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五章  预算、决算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对本级政府的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调整以及决算进行监督;对县(区)人大常委会对本级政府财政预决算形成的决定、决议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每一预算年度的期中,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每一个预算年度的期初,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关于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第二季度、三季度终了二十天内,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汇报预算执行情况。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月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报送财政收支月报表,并抄送市审计部门。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减少预算收入、增加预算支出的决定、命令和规定,应当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备案的文件由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负责审核。认为有同法律法规相抵触或者有其他不适当之处,应当报请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需要撤销的,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七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本级政府有关预算、决算的决定、使命令、决议、规定,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同时抄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备案的文件由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审核。认为有同法律法规相抵触或者有其他不适当之处,需要改变或者撤销的,属于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文件,应当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属于县(区)人民政府制定的文件,应当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二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延安市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在每一预算年度内至少一次,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预算外资金收支、使用和管理情况的报告。
  政府财政部门委派一名负有一定领导职责的同志担任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的联络员,参加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的有关会议,其主要职责是沟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与政府部门之间的联系。

 


关联法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各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审查本级预算、决算,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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