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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行政执法投诉受理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7-07 生效日期: 2000-07-07
发布部门: 徐州市政府
发布文号: 徐政发[2000]1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徐州市行政执法投诉受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建立行政执法投诉受理制度,是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的需要,对于改善我市的投资环境,促进行政机关严格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切实抓好《规定》的贯彻实施,使行政执法投诉制度更好地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二○○○年七月七日 
 
 
徐州市行政执法投诉受理规定 
 
  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营造良好法治环境,保障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规定如下: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投诉: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越权或者滥用职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执法的; 
  (四)给予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违法或者不适当的; 
  (五)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行政强制措施违法或者不适当的; 
  (六)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违法或者不适当的; 
  (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抽象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适当的; 
  (八)其他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确定负责投诉受理工作的机构,公布投诉电话,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负责投诉案件的受理工作。 
  上级行政机关可以直接受理下级行政机关的投诉案件。 
  三、行政执法投诉受理机构接到投诉后,符合投诉范围的应当受理,有下列情形的不应当受理,但必须告知投诉人不受理的理由: 
  (一)投诉事项已进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以及对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结果不服的; 
  (二)投诉事项已由纪检、监察机关或者信访部门受理的; 
  (三)投诉事项超过二年的。 
  四、行政执法投诉受理后,受理机构应当填写《行政执法投诉受理登记表》,在三十日内调查、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确需延长时间的,经受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但最多不得超过三十日。投诉案件办结后,应于五日内将处理结果通知投诉人。调查人员对投诉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出示行政执法监督证件。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受理机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督促行政执法机关自行纠正。被投诉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纠正违法行政行为,并将结果报告投诉受理机构。依法应当由有权机关查处的,将案件移交有关机关: 
  (一)不覆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越权或者滥用职权的; 
  (三)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违法或者不适当的; 
  (四)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抽象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适当的; 
  (五)违反法定执法程序的; 
  (六)其他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受理机关责令其改正,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 
  (一)拒绝或者拖延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决定的; 
  (二)对投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七、因失职、渎职等行为造成行政执法错案的,依照《徐州市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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