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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12-04 生效日期: 1997-12-04
发布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中共陕西省委
发布文号: 陕发[1997]19号

鼓励、扶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从整体上促进我省经济更快更好地发展,特就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作如下决定:


一、从党的十五大所有制理论突破的新高度对非公有制经济进行再认识
  1、党的十五大明确指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理论上的突破,预示着非公有制经济将步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非公有制经济具有较强的市场行为主体特征,机制活,决策快,效率高。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对于满足人们多样化的需要,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对于消除所有制结构不合理对生产力的羁绊,加速市场经济的培育和国有企业的改革,形成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格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省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得到较快发展,成为富有活力的新的经济增长点之一。在繁荣城乡市场、方便人民生活、增加财政收入、扩大劳动就业、保持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不少地区和行业所有制形式比较单一,从总体上看,我省非公有制经济不但与沿海地区相比,而且与周边省区相比,都显得发展慢、规模小、水平低。这是造成我省所有制结构不合理,经济总量增长不够快的一个重要原因。努力改变这种状况,促进非公有制经济有一个更大的发展,是实现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跨世纪宏伟蓝图的一项十分紧迫的战略任务。

  3、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关键在于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各级党委、政府要以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省情出发,从新的理论高度对非公有制经济进行再认识。破除姓“社”姓“资”的思想困扰,树立一切符合“三个有利于”的所有制形式都可以而且应该用来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新观念;破除歧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的传统思想影响和偏见,树立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重要组成部分的新观念;破除把以公有制为主体同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对立起来的思想倾向,树立多种经济成份平等竞争,共同发展的新观念。抓住机遇,放开手脚,鼓励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更快更好地发展。

 

二、从省情实际出发,进一步明确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向和目标
  4、发展非公有制经济,要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坚持以效益为中心,实行大、中、小并举,总量扩张和质量提高并举的方针。要积极推进两个根本性转变,实现产品上质量,经营上规模,管理上水平,走速度快、效益好、整体素质不断提高的发展路子。

  5、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以市场为导向,进一步拓宽非公有制经济的经营领域。要在商贸、餐饮、社会服务等第三产业继续扩大规模、提高档次的同时,加快向第一、第二产业拓展,积极兴办规模型、科技型、外向型企业,使非公有制经济在全省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推进国民经济社会化、市场化、现代化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6、以资本为纽带,以优势产品为龙头,提高企业组织化程度,实现规模经营。引导和推动非公有制企业面向国内外市场,组建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企业集团和跨国公司,提高企业资本运营效益。对竞争力强、产业链长、带动面大的企业集团,优先审批技改基建项目,优先安排信贷资金,优先申报自营进出口经营权。对具备条件的股份有限公司,积极推荐上市。

  7、因地制宜,从建设各具特色的区域经济发出,确定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重点。各地要立足区位、自然资源和产业优势,确定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重点领域和产业。大中城市和经济基础较好的地区,要积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向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经济开发相对落后的地区,要依托资源优势,加大开发力度,提高加工深度,形成优势产业;贫困地区主要是围绕扶贫开发,重点发展前景好、见效快的种、养、加等项目,逐步形成具有地方特色的名、优、新、特产品和服务业。今后,县城经济主要是发展非国有经济

  8、对非公有制经济,不限发展速度。力争到本世纪末,全省非公有制经济在增长速度、产业升级和经营规模上,都有一个大的突破。全省国内生产总值中非公有制经济的比例,争取由目前的11.8%提高到30%以上。

 

三、放宽市场准入条件,简化注册手续
  9、对开办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取消法人设立审批制,实行注册制。除金融、保险、烟草、医药、建筑、农牧业种子、外贸、食品卫生等国家法律有特殊规定的外,均可直接到注册机关办理注册,核准注册后再按有关法规办理相关的许可证和专项审批手续。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许可证、登记证和专项审批一律取消。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注册的经营范围按商品大类进行规范,放开经营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以外的所有行业和商品。取消对企业经营方式的各种限制,除传销等国家特殊管理的营销方式外,允许企业自主确定商品批发、零售或其他生产经营方式。

  10、开办或改建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私营企业,只要注册资本达到规定标准30%以上,即可先行注册,随后在规定期限内补足。拥有技术、商标等无形资产的,经资产评估,可抵充不超过35%的注册资本。

  11、简化注册手续,减少有关收费。企事业单位下岗人员和党政机关分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和创办私营企业,可凭单位证明和本人身份证直接到注册机关注册,减半收取费用。贫困地区新开办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经注册机关备案后即可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免缴各项费用,一年后再办理注册手续。异地创办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不受户籍限制,凭本人身份证和暂住证直接到注册机关注册。私营企业组建企业集团,直接到省、市(地)注册机关办理手续。对有一定实力的企业,经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可冠以省名。

  12、全面推行“一厅式”注册,“一条龙”服务。提高办事效率。凡手续齐全的,个体工商户在三个工作日、私营企业在十个工作日注册完毕。要公开注册程序和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实行受理、核准、发照“一条龙”服务。

 

四、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有经济的结构调整和资产重组
  13、非公有制企业可通过参股、控股、租赁、兼并、收购等形式,积极参与国有企业资产重组。按照等价交换的原则,鼓励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互相融合,资本渗透,优势互补,实现跨越式发展。

  14、积极鼓励具有一定实力的非公有制企业兼并、收购国有中小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兼并国有中小企业,经过资产评估,资大于债的,以净资产作价收购,债随资走,一次性付款的,给予10%以下的优惠;资债相当的,由兼并方按零资产收购,并承担全部债务;资不抵债的,实行零以上债务剥离收购,剥离出的债务实行挂帐。非公有制企业兼并承担的债务,五年内可先付息、后还本,五年后还款仍有困难的,贷款银行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给予展期。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非公有制企业兼并国有中小企业,可与国有企业间兼并一样,享受冲销银行呆坏帐准备金政策。非公有制企业竞价收购国有中小企业,允许以评估值为基价,上下浮动。

  15、非公有制企业租赁、承包经营亏损的国有中小企业五年以上的,在经营期限内,企业所得税前二年全额返还,后三年减半返还。被租赁、承包的企业,原欠缴的税款可分三年补缴。也可采取还本租赁的办法,用所缴租金抵减租赁资产,当所缴租金等于租赁基年资产评估值时,即可取得被租赁资产产权。还可采用还本承包的办法,当上缴承包费总额等于承包基年资产评估值时,即可取得被承包资产产权。

  16、非公有制企业兼并、还本租赁、还本承包国有中小企业,原则上要全部接收原有企业职工。按照双向选择原则,根据企业实际和职工意愿,采取多种形式安置。可以买断工龄,自谋出路;也可保留身份,另谋职业;还可由企业按需选留,富余人员推向市场,由再就业中心推荐就业。接收安置职工的费用,计入原企业债务。对离退休职工也要妥善安置,按规定参加当地社会统筹的,发生和预留的养老保险费可冲抵原企业资产。

  17、鼓励和引导非公有制企业以多种形式吸收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本年度内,安置下岗职工占本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的,企业所得税全额返还二年;达到50%以上的,企业所得税全额返还三年。

 

五、多渠道筹措资金,解决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面临的资金问题
  18、坚持按效益原则配置资金,安排与个体私营经济在国民经济中所占份额基本一致的信贷规模。国有商业银行应对符合产业政策、具有还贷能力的私营企业多方位注入资金,给予重点扶持。城市合作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信用社要确立主要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服务的经营原则。其他商业银行要积极支持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逐年提高信贷投向比重,充分发挥主渠道作用。适当提高城乡信用社的存贷比例,增加贷款资金。

  19、进一步落实“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基金”。每年从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上缴的地方税中提取5%,建立“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基金”。各级财政还要利用财源建设资金和财政信用资金扶持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

  20、聚集社会资金,引进省外资金。支持鼓励除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和法定不允许兼职办企业人员以外的各类人员,以资金、技术等生产要素向非公有制企业投资入股,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促进货币向资本转化。符合条件的私营企业,经批准可向社会发行一定数额的企业债券。积极吸引省外、国外资金来我省兴办非公有制企业。外省客商来我省独资或控股联办非公有制企业,所得税全额返还二年,减半返还三年。多渠道筹资扩大建设各类消费品市场和生产要素市场,以良好的经营环境吸引省内外投资。

 

六、依法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益,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
  21、充分有效地为非公有制经济提供产权保护。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平调非公有制企业的财产,不得强行非法改变业主财产的权属关系。冠以国有或集体名义的非公有制企业,应按照自愿原则,恢复本来的所有制性质,以明晰产权,防止因经济责任、民事责任不明确引发产权纠纷。

  22、坚决制止损害非公有制企业权益的行为,依法保护非公有制企业的自主经营权、知识产权、投资权、劳动用工权。非公有制企业有权拒绝各种名目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强行推销的各种物品、强行征订的各种报刊。对损害非公有制企业权益的行为,要认真查处;构成侵权犯罪的,要依法惩处。

  23、加大行政执法力度,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的收费行为。凡符合中发[1997]14号文件规定的收费,必须办理收费许可证。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要向全社会公开。实行亮证收费,并开据由省财政统一印(监)制的专用票据。严禁随意扩大收费范围和搭车收费。凡未办理收费许可证或未使用专用票据的,一律视作非法收费。继续完善和认真实施收费“明白卡”制度。非公有制经济比较集中的各类商品市场、各类开发区,可按“明白卡”所列收费项目和标准,统一收取,分帐核算。

  24、异地经营或就业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职工的子女,可以暂住户口地就近入托、入学,不受户籍限制,执行统一的收费标准。

  25、坚决杜绝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一般性检查和重复检查。确需检查的,要按规定程序报批,出示执法单位制发的检查证。经济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不得强行要求企业参加评比、竞赛、联谊、学会等活动。对违反规定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七、加强企业管理,提高经营者素质,造就一支高水平的非公有制企业家队伍
  26、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经营者素质是非公有制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决定性因素。非公有制企业要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方向,大胆进行机制创新,实行科学管理,促进企业整体素质的提高。

  27、发挥我省科教优势,建立非公有制经济人才培训基地,有计划地对非公有制企业经营者进行素质教育和业务培训。实行定向招生,选送一批业绩好、素质高的经营者,到大专院校深造,培养非公有制经济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组织更多的非公有制企业家出国考察,开阔眼界,增长知识。

  28、鼓励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回国留学生到非公有制企业中去发挥才干,鼓励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或停薪留职创办、领办非公有制企业或到这些企业就职,提高非公有制企业经营管理层的整体素质。国有企事业单位和非公有制企业的职工,可双向选择,相互流动,职称按正常程序进行评聘和晋升,参加社会统筹的工龄连续计算。大中城市人口控制指标,要划出一块,用于解决非公有制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技术骨干以及接收大中专毕业生的城镇户口问题。各地市可选择一个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较高、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具有一定基础的小城镇,进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凡在试点城镇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居住二年以上正常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业主,可以解决城镇户口。树立全社会一视同仁的就业观。

  29、切实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对非公有制企业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要经常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方针政策教育、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引导他们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树立良好的经营思想和经营作风,以诚为本,公平竞争,依法经营,照章纳税,自觉抵制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欺行霸市、哄抬物价等不法行为,维护消费者权益。鼓励和引导和他们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努力创建文明个体工商户和文明私营企业。塑造良好的企业形象。

  30、非公有制企业必须坚决执行《劳动法》及其他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建立劳动保护制度,配备必要的劳保设施和用品,保障安全生产和职工身心健康。

 


八、加强领导,搞好服务
  31、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计划,努力为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创造良好的经济环境。要加强各级个体私营经济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更好地发挥宏观指导和综合协调职能,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项目申报、产品鉴定、出国审批、职称评定、统计信息等方面的服务。

  32、各级党委、政府职能部门要根据本《决定》,尽快制定贯彻措施和实施细则,转变职能,转变作风,面向全社会加强行业管理,一视同仁搞好服务工作。部门之间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形成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总体合力。要建立和完善各类社会中介服务组织,为非公有制经济提供法律、会计、金融、外贸、信息、培养、咨询等多方面的服务。

  33、建立涵盖非公有制经济的社会保障体系。各项社会保障制度改革,都要将非公有制经济纳入保障范围。非公有制企业要积极参加社会养老、医疗、工伤、失业保险,也可以由企业和职工共同出资,在保险机构投保。

  34、加强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中的党群组织建设。党员人数超过3人的,要建立党的组织;青年、妇女较多的,要建立共青团和妇联组织;从业人员超过25人的,要建立工会组织。

  35、进一步发挥各级工商联在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中的“团结、帮助、引导、教育”作用。加强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的工作,使其真正成为党和政府联系个体劳动者和私营企业的桥梁和纽带。

  36、各级党委在推荐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时,应根据当地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状况,适当增加个体劳动者和私营企业代表所占比例。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作出突出贡献的,要纳入行业评优树模。要优化舆论环境,利用各种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非公有制企业创造的新鲜经验,发挥典型引路的作用,推进我省非公有制经济的大发展、大提高。

  37、本《决定》所指的非公有制经济,主要包括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私人资本控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凡以前我省有关政策规定与本《决定》有抵触的,以本《决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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