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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上海市总工会关于给予本市城镇特困人员定期实物补助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4-18 生效日期: 1994-04-18
发布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上海市总工会
发布文号:
根据1993年上海城镇居民生活指数的上升情况,为了进一步巩固本市城镇居民的解困工作,确保本市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经市政府同意,从今年5月份起给本市城镇特困人员按月补助大米、食油、白砂糖等实物。现将今年具体实施办法通知如下:   一、享受实物补助的对象范围
  (一)享受民政部门定期抚恤和定期补助的各类优抚对象。
  (二)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救济的各类对象。
  (三)由民政部门负责救济的落政对象。
  (四)本市机关、企事业单位中,享受“一老养一老”定期困难补助的离退休人员。
  (五)外地支内回沪定居中“一老养一老”人均月生活水平低于120元的离退休人员。
  二、审批程序
  1.各类民政优抚、救济对象由所在街道(乡、镇)报各区、县民政局审批。
  2.支内职工退休回沪定居人员由本人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审核并报各区、县民政局审批。
  3.本市离退休人员中“一老养一老”的特困人员,由本人申请,原单位证明报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审核,并报区、县民政局审批。
  4.其他发生特殊困难,生活难以维持的城镇居民由各区、县民政部门审批。
  三、补助品种及发放办法
  1.各类特困人员实物补助采取定点、定时、定量发放。每人每月补助标一粳米10公斤、食油0.5公斤、白砂糖0.5公斤。
  2.第一次发放由各街道居委会送物上门,以后由各区、县、乡、镇政府确定配货点定点供应,各街道、乡、镇负责补助物品的领取、发放,供应时间由各区、县自定。对年老体弱的对象,结合本地区的社区服务和送温暖活动,实行义务送物上门。
  3.各指定点凭由市民政局统一印制的表卡证供应实物,并凭领取名册及结算单向当地民政部门按月结帐。
  4.今后粮油糖价格调整,实物补助仍按原补助量供应。
  四、经费开支及来源
  1、享受实物补助对象所需经费,由各区、县财政负担,区、县民政局按时向同级财政结报。
  2.市民政局直接负责救济的落政对象的补助标准和市、区级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三无”收养人员的补助标准,由市、区财政另行确定核拨。
  五、实行定期实物补助工作印制的表卡证等有关经费,由市财政按实拨款市民政局。
  六、实施定期实物补助工作中区、县民政局、街道、乡、镇、居委会工作人员经费由各区、县财政安排列支。
  七、建立结算、报表制度,并制订“上海市特困居民实物补助经费收支季度结算表”,具体结算办法由市民政局商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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