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沪建住[1992]第104号
市房产管理局;?
为贯彻黄菊市长的指示精神,尽快落实解困房源,确保在今年内完成全市人均居住面积2.5平方米以下特困户的解困任 务,特就向本市房地产开发公司委托代建解困用房,通知如下:
? 一、委托各房地产开发公司(包括中外合资、合作开发公司)代建30万平方米解困用房(其中15万平方米由居住区开发中心承建)。委托代建计划由市房管局会同市综合开发办公室向各开发公司下达。?
二、各开发公司1991年和1992年分别按前一年商品房实际销售总量的10%和15%,承担解困用房的代建任务。1991年度的代建房源须于1992年3月底前预交;1992年度的代建房源须于1992年10月底前提供。各开发公司必须按时完成代建计划。到时不如数提供代建房源的,不再安排1993年新开工项目。?
三、代建的解困用房属非盈利性住宅,按地方财政统建住宅办法计价,具体由市建委会同市房管局核定。?
四、代建的解困用房建房用地指标,由市综合开发办公室在划给系统的解困用房建房用地指标中划转各开发公司。?
五、代建的解困用房建设资金,由各开发公司垫付。个别开发公司资金确有困难的,经市房管局核准后,可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专项建房贷款,代建款收回后即予归还。? 六、代建的解困用房竣工后,各开发公司应将房源清单及时报送市解困办公室,由市解困办公室以系统为单位统一调配。各系统应在一个月内办理交款认购手续。逾期不认购的,视作自动放弃,由系统自行落实解困用房。??
一九九二年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