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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做好2002年农村贫困地区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试行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9-26 生效日期: 2002-09-26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教育厅
发布文号: 黑教联[2002]33号

各有关行署,市、县人民政府:
  根据《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2002年农村贫困地区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试行工作的通知》(教电[2002]53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为了进一步做好我省2002年“一费制”的试点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农村贫困地区义务教育阶段试行“一费制”,是经国务院批准,为切实减轻贫困地区农民负担、进一步做好农村工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重要措施,事关农村、农民、农业的大局。各有关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进一步提高认识,狠抓落实。

  二、2002年,我省的国家和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绥滨、甘南、同江、桦南、延寿、林甸、饶河、泰来、杜蒙、汤原、抚远、兰西、桦川、拜泉、肇源、通河、青冈、明水、富裕、克东、龙江)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均要试行“一费制”,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迟或不试行“一费制”。

  三、根据《通知》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2002年“一费制”试点的收费标准调整为:农村小学每学年每生170元,农村初中每学年每生300元。收费标准调整后,各地要相应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费用减免和资助等配套工作。
  对国家和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国家将试行免费提供教科书的政策,以保证这些学生完成学业。

  四、农村中小学校杂费全额用于学校公用经费后,按照规定标准和定额的不足部分,由县财政给予补足;财政安排确有困难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通过转移支付予以补助。

  五、试行“一费制”的地区,有关部门和学校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学校收费收入。学校收费要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及时足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按照批准的预算安排使用。其中,属于学校按规定收取的杂费,全部用于学校公用经费开支,不得挪作他用;属于学校代收的书本费,由学校直接用于购买书本。

  六、试行“一费制”的地区,除按规定标准收费外,不得再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未试行“一费制”收费的农村中小学,除国家统一规定的杂费、借读费和必须由学校统一订购的课本费外,不得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省教委、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义务教育、普通高级中学、民办学校有关具体实施办法的通知》(黑教联发[1997]27号)中规定的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在农村中小学中停止执行。坚决取消一切通过学校代收的费用。禁止向学生摊派各种费用。对于违反规定的部门或学校,各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要严肃查处。
  严禁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平调学校收费收入。对违反规定的,要按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七、本通知自2002年新学期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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