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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关于农村税费改革后进一步完善乡镇财政体制的暂行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7-26 生效日期: 2002-07-26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黑政办发[2002]38号

为确保全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1]5号)和《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发[2002]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对实施农村税费改革后进一步完善乡镇财政体制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坚持财权与事权相结合的原则,科学界定乡镇财政收支范围。按现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本着财权与事权相结合的原则,从有利于调动乡镇政府增收节支、培植财源积极性和确保乡镇政权建设、工作正常开展的角度出发,合理界定乡镇财政收支范围。取消乡统筹费后,因调整农业税、农业特产税政策新增加的收入,原则上应全部作为乡镇固定收入(教育事业费纳入县级管理部分除外)。对原由乡统筹费开支的乡村义务教育、民兵训练等两项支出纳入县级预算支出范围;对原由乡统筹费开支的计划生育、优抚以及乡级道路修建等三项支出纳入乡镇预算支出范围。

  二、合理核定乡镇财政收支基数。实施农村税费改革后,乡镇财政收支发生了很大变化。各县(市)要在科学界定乡镇政府收支范围的基础上,合理核定乡镇财政收入和支出基数。财政收入基数应根据税费改革后相关税种的收入核定;财政支出基数应根据机构改革后重新核定的在编财政供养人口数量及相关支出标准确定。在收支基数的核定上,要有利于改革,保证乡镇政权的基本支出需求。收入大于支出的乡镇,核定其上解基数;收入小于支出的乡镇,核定其补助基数。收支基数确定后,属于乡镇范围内的增收,由乡镇财政支配;乡镇财政范围内的减收,也由乡镇财政自己负担。

  三、扎实推进乡镇机构改革,大力减少不合理开支。各地市县乡要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结合农村税费改革加快乡镇政府机构和事业单位的改革步伐,严格清退超编人员,大力压缩编制内人员;积极开展并乡并校工作,精简压缩乡级管理人员;对教职工队伍中的富余人员予以分流或辞退。通过上述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财政供养人口,节俭、压缩乡镇不合理开支。

  四、完善乡镇国库制度,强化资金管理。各县(市)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金库管理条例》的规定,加快乡镇国库建设,规范乡镇国库管理,对目前具备条件而尚未建立国库的乡镇要尽快建立,确保乡镇财政资金安全、有效运行。乡镇国库资金除用于拨付预算安排的支出外,不得用于其它方面的开支。要全面实行乡镇行政事业单位财务“零户统管”,建立工资专户。从2002年起,一律取消乡镇财政供给的行政事业单位的银行账户(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实行综合财政预算,各单位财务收支由乡镇财政所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与此同时,要建立工资专户,优先保证工资发放。

  五、逐步建立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对农村税费改革后自有财力满足不了基本支出需要的乡(镇),县(市)要通过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给予必要的财力补助,逐步缩小各乡(镇)之间财力差异,确保农村税费改革后乡(镇)政府职能部门的正常运转。

  六、努力防范和化解乡镇财政风险。各地要把防范和化解乡镇财政风险工作纳入县乡(镇)政府重要议事日程,采取积极有效措施,认真清理乡镇债务。要在全面清理、检查核实的基础上,摸清乡镇债务的现状,区别不同情况,明确债务人,采取多种办法进行处理和消化。对于确定由乡镇财政承担的到期债务,要多方筹集资金,分年逐步清偿。清理回收的税款尾欠,要缴入金库,首先用于偿还乡镇债务。对于不属于乡镇财政承担的其它债务,要按照“谁受益、谁负担,谁借债、谁还款”的原则,分别进行清偿。今后,各乡镇要严格控制新增债务,乡镇经济和事业的发展要坚持量力而行、量财办事的原则,根据财力可能制定发展规划,不得打赤字预算,不得超越自身能力盲目借债搞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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