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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对东北商贸发展有限公司自备车收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9-11 生效日期: 2000-09-11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黑价经字(2000)206号
哈尔滨市东北商贸发展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哈尔滨市东北商贸发展有限公司自备车收费标准的请示》(东发办字(2000)1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同意你公司82辆铁路自备货车收取使用费,标准为:分局管内运输货物每吨8元;跨分局运输货物每吨11元;出路局运输货物每吨13元。
  此批复自发文之日起试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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