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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鹤岗发电公司使用电力投资债券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8-04 生效日期: 2000-08-04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黑地税发[2000]134号
鹤岗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鹤地税呈[2000]22号《关于鹤岗发电公司使用电力投资债券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关于你市鹤岗发电公司使用三年期中国电力投资债券资金1亿元人民币涉税问题,鉴于国家电力公司2000年2月兑付债券利息时,没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意见,其个人所得税由我省负责追缴。经与有关地市协商,对应追缴的个人所得税款660万元,由鹤岗发电公司承担,扣除已在哈尔滨市入库的210万元税款,其余450万元由你局负责追缴。
  国家税务总局对中国电力投资债券有关个人所得税扣缴问题十分重视,多次询问在我省使用2亿元额度的中国电力投资债券(其中含牡丹江莲花水电站1亿元)扣缴个人所得税情况,因此,请你局抓紧时间,将应收的个人所得税款组织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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