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鲁国税涉[1996]51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环节多缴税款具体操作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6]29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有符合国税发[1995]131号通知规定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应于每年10月20日前由市、地国税局以正式文件上报省局,并同时附送本年度“退还进口环节多缴税款申请表”和“生产环节税负情况表”及企业1至9月份会计报表和进口货物完税凭证,各一式两份。
二、上报省局“退还进口环节多缴税款申请表”和“生产环节税负情况表”应用原件,并加盖企业和主管税务机关的红色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