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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1995年清产核资实施方案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6-05 生效日期: 1995-06-05
发布部门: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根据党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关于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决议和决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进一步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5)17号)文件精神及财政部颁发的《1995年清产核资工作方案》和《清产核资办法》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 清产核资的工作范围1995年清产核资范围:各市属、区属的国有企业和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上述单位开办的境外企业、机构等都要纳入清产核资范围。
  对上述企业、单位投资或参股的中外合资、合作和没有实际控制权的国内联营、合资及股份制、集体等企业、单位,主要由国有企业、单位作为投资参股方清理国有资产的原始投入及其增值。
  市直属的联营企业、单位以及市直属的境外企业机构等同时纳入清产核资范围。
  各类地方性金融企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投资担保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证券公司等也纳入清产核资范围。
  市属、区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和经济实体,凡是1993年没有进行财产清查登记的,同时纳入清产核资范围。
  清产核资中土地估价范围主要是市属、区属各级参加清产核资的企业、单位使用、占有的土地,包括清产核资企业、单位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举办国内联营、股份制企业使用的国有土地。
  企业、单位使用下列土地暂不估价:
  (一)企业、单位占用的临时用地;
  (二)已用作商品化或已出售作为商品房占用的土地;
  (三)已用经过评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投资或入股举办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使用的土地;
  (四)1993年清产核资已估价的土地或股份制、企业改制已进行评估过的土地;
  (五)已进行或拟准备进行职工住房制度改革的房屋占用的土地;
  (六)国有企业中的农、林、牧、渔业用地;
  (七)土地使用权尚未明确的土地;
  (八)铁路、民航、机场、港口、公路、公共交通临时停车场等交通基础设施占用的土地。

  二、 清产核资的总体要求1995年的清产核资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全面摸清全市的经营性、非经营性、资源性国有资产的存量、结构、分布和效益状况。
  市属、区属已参加过1993年清产核资的企业单位,在原有工作的基础上,要按照统一规定和要求,调整清产核资有关数据,填报有关统计衔接报表。
  凡没有参加1993年清产核资的企业单位,按1995年清产核资要求,全面进行清产核资。1993年清产核资工作不彻底,或不合格的企业单位,按1995年规定重新补课。
  市属、区属国有企业在境外举办的企业、机构要根据财政部关于《境外企业、机构清产核资工作方案》(财清(1995)3号文)和《境外企业、机构清产核资工作有关规定》(财清办(1995)20号文)两个文件要求,进行全面清产核资,境外企业、机构的清产核资工作,由国内投资企业或开办单位负责清理,驻港澳企业的清产核资基础性工作由香港深业集团公司负责布置落实,由国内投资单位审核、汇总上报。
  土地估价工作是清产核资工作重要组成部分,要根据财政部、国家土地局和国有资产管理局联合颁发的《清产核资中土地估价实施细则》(财清(1994)14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土地估价的实际,制订土地估价方案。具体工作由市规划国土局负责。
  各部门尚未进行财产清查登记的各类行政事业单位,以及市财政局管辖的企业单位的清产核资工作由市财政局负责。

  三、 清产核资主要工作任务1995年清产核资工作的主要任务:一是彻底清查企业资产,清理债权债务;二是界定产权,明确各企业法人占有财产的产权界限;三是对主要固定资产价值进行重估和对所占用土地进行估价;四是核定企业法人财产占用量,核定国家资本金。已参加1993年清产核资的企业单位要积极做好衔接工作。
  境外企业、机构清产核资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清查财产、清理损溢、核实权益、登记产权、建帐建制。
  企业土地进行估价工作的主要任务:凡是列入清产核资范围的企业单位所占用的土地都要按规定进行估价,1993年参加清产核资的企业,凡是没有进行土地估价的,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本单位的土地估价工作。

  四、 清产核资工作时间和步骤凡是境内列入清产核资范围的企业资产清查时间点统一定在1995年3月31日。
  境外企业、机构的资产清查时间点统一定在1994年12月31日。
  具体工作主要分为:户数清理、前期准备、具体实施和总结检查验收等四个阶段进行,全部工作于1995年第三季度未基本完成。
  基本工作步骤安排如下:
  (一)户数清理阶段
  1、属于清产核资范围的企业单位建立、健全相应的领导组织和办事机构,配备、充实业务骨干人员。
  2、各级清产核资单位必须按市清产办《关于开展清理清产核资企业单位户数工作的通知》(深清办(1995)1号)明确的范围,分清已进行清产核资户数和尚未进行清产核资的户数,逐级汇总上报。
  (二)前期准备阶段
  1、各清产核资单位,根据国办发(1995)17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进一步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的精神,层层贯彻落实。
  2、对参加清产核资的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和技术培训。
  3、土地清查估价工作进行试点,通过试点完善清产核资土地估价方案。
  4、召开驻港澳企业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会议,部署境外企业机构清产核资工作。
  (三)组织实施工作阶段
  1、参加清产核资的企业对各项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进行全面的清查。
  2、已参加1993年清产核资的企业、单位或股份制改造完成的企业,在原有工作的基础上、对清产核资的数据进行相应的调整。根据1995年3月31日的资产数及财务状况,填报资产负债简表(财清企衔表资办公室。
  3、深圳市驻港企业、各主管公司的海外企业机构的清产核资工作按照财政部清产办关于《境外企业、机构清产核资工作有关规定》(财清办[1995]20号)的要求执行,驻港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由各自企业进行基础性工作,深业集团和各投资企业负责落实。各投资企业要督促、检查、审核、汇总。各级境外企业、机构清产核资系列汇总报表必须于8月31日前上报市清产核资办公室。
  4、清产核资的土地估价工作。要按深圳市土地估价工作方案和报表要求,完成本企业、单位的土地估价工作。
  5、实施阶段工作有关政策及办法按照财政部《1995年清产核资办法》执行。
  (四)制度建设和总结工作阶段
  1、各级清产核资单位对暴露出来的问题,要制定整改措施,逐步建立、完善各项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
  2、市、区清产核资办组织专业人员,对境内外企业、机构的清产核资进行检查、重点抽查和验收,并检查各项政策的落实情况。
  3、各级清产核资单位,要根据清产核资的大量数据,从企业规模、效益状况、资产结构、分布状况及暴露出来的问题和处理措施等,提出全面分析报告,有突出问题的要作出专题报告,于8月10日前报市清产核资办公室。

  五、 清产核资的组织领导全市清产核资工作在市清产核资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进行。
  各清产核资单位必须成立清产核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各企业、单位要由法人代表负责领导和指定专人组织本企业单位的清产核资工作。清产核资的办事机构必须由负责财务报表工作、土地价估工作、境外清产核资工作等三方面的人员组成,分工负责,统一协调,同步进行。
  清产核资的原则:
  一是谁投资,谁清理,投资到哪里,清理到哪里;
  二是谁控股,谁为主;
  三是谁主管、谁负责。

  六、 清产核资工作纪律
  在清产核资过程中,各企业、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严格执行清产核资的各项规定,不得自行其是。
  对清产核资中发现的由于失职、渎职造成管理混乱,帐物不符,“家底”严重不清、资产损失严重的,要查明原因,根据情节轻重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对于用各种手段侵蚀国有财产、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低价变卖,转移国家资产以及贪污盗窃国家财产的,由有关部门严肃查处。
  在清产核资过程中,企业、单位未按规定进行清产核资,不如实填报报表,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的,依据国务院第159号令《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中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995年的清产核资工作必须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进一步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5)17号)文件精神,希望各区、各部门、各企业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计划,加强领导,确保按期完成我市清产核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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