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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师范教育教科研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6-26 生效日期: 1998-06-26
发布部门: 浙江省教育委员会
发布文号: 浙教师[1998]29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科教兴国,教育为本,发展教育,师资先行。为加快我省师范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加强师范教育研究,提高师范教育质量,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委关于加快我省师范教育改革与发展意见的通知》(浙政办[1997]7号)文件规定,设立浙江省师范教育教科研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并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基金使用原则为“留本取息”,即:本金存银行,不安排使用;存款利息用于安排师范院校教育教学科研项目。

  第三条 浙江省教育委员会为浙江省师范教育教科研基金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师范教育教科研基金的立项、检查和验收以及基金的日常管理。基金的年度使用情况在次年1月底前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章 项目申请
  第四条 师范教育教科研基金,主要用于奖励和资助我省师范院校(包括高师院校、教育学院、中等师范学校、教师进修学校)教师进行师范教育(包括师资的培养、培训和校长的培训等)教科研课题研究、成果奖励。

  第五条 凡浙江省师范院校在编在职教师,不受职称、职务、性别年龄的限制,根据申报条件和要求,均可申请本基金项目。

  第六条 申请本基金教科研项目资助者,必须具备实施该项目的条件和能力。申请本基金教科研成果奖励项目者,其教科研成果应能体现师范教育教科研学术水平和专业水平,在省内外具有领先或先进地位,并对师范教育和基础教育质量的提高具有直接的指导意义或实践意义。凡申请本基金项目,均须有两名同行高级职称人员的推荐。

  第七条 基金教科研资助项目和基金教科研成果奖励项目自1999年起每两年评定一次。基金教科研资助项目研究周期为一至二年。基金教科研成果奖励项目要求为近二年取得的教科研成果。

  第八条 申请基金教科研资助项目,须填写《浙江省师范教育教科研基金项目申请书》,并附送相应的资料或说明文件。经所在学校审核签署意见,报送浙江省教育委员会(一式五份)。
  基金教科研奖励项目申请、评审等按照《浙江省师范教育优秀教育教学成果奖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章 项目审批
  第九条 项目立项审批由项目主管部门根据资助和奖励的条件、项目的先进性、创新性、实用性,结合专家评审意见确定。

  第十条 经批准同意资助或奖励的项目,资助或奖励经费在发文后随之下达。资助项目视同浙江省教育委员会教科研计划项目,奖励项目视同浙江省教育委员会师范教育优秀教育教学成果奖。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一条 在资助项目批准后,项目负责人应尽快组织实施,不得因故拖延、推诿、中止。

  第十二条 对于列入基金教科研资助的项目,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为项目组织者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三条 基金资助项目所在学校教科研部门应协助省教育委员会对项目进行监督管理,在项目实施中需进行二次以上的检查。

  第十四条 列入本基金教科研资助的项目,所在学校可根据项目需要给予补助;获得本基金教科研成果奖励的,所在学校应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五条 资助项目经费由学校财务部门和教科研部门负责管理,按项目单独立帐,专款专用,任何人不得截留挪用。资助项目经费主要用于实施本项目所必需的设备、材料和图书资料购置,以及研讨、调研等发生的支出,不得用于工资、福利等支出。项目负责人可按照财务管理规定,根据教科研需要自主支配使用。奖励项目经费直接发给获奖者。

  第十六条 如发现资助项目实施工作不落实,或资金移作他用,项目主管部门有权责成有关学校收回资金,并予严肃批评。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十七条 基金教科研资助项目实行验收制度。基金教科研资助项目验收时,项目负责人应提交结题报告和有关材料(论文、专著、实验成果等),所在学校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省教育委员会验收。同时附资助经费使用报表,经学校财务、审计部门并主管领导审核后,一同上报省教育委员会。经省教育委员会验收合格后方可结题。

  第十八条 基金教科研资助项目经验收不合格者,由学校审计部门审查项目财务并作出结论。项目组应总结经验教训,并将材料报送省教育委员会,由省教育委员会酌情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由浙江省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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