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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修改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6-01 生效日期: 1995-06-01
发布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深国税发[1995]197号
各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我市将于7月1日启用修改后的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此表为全国统一式样,由市局印制,各分局不得随意变更格式及项目内容,并请各分局做好启用新表的宣传、解释、辅导及填写工作。
另各分局的原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没有用完的,可以继续使用,用完为止。
附件:1.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略)
2.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表说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 二十二条及二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表。纳税人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按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填报本表,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二、本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填报。
三、本表中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按“货物、应税劳务、视同销售”分别列。总局计会统计报表的分类口径及不同的适用税率分别汇总填列。
四、本申报表的“经济类型”只按“工业”或“商业”类型划分填写。
五、本申报表为两联,第一联为申报联,由纳税人按期向税务机关申报;第二联收执联,纳税人于申报时连同申报联交税务机关签章后收回作为申报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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