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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涉企收费项目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6-06 生效日期: 1998-06-06
发布部门: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甬政发[1998]10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二批取消的省定涉企收费项目的通知》(浙政发[1997]255号)精神,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经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公布第四批取消的13项收费项目(具体收费项目附后),并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希各地和有关部门、单位严格遵守本通知精神,立即停止收费。各收费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终止手续。各级物价、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组织力量进行专项检查,保证清费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宁波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六月六日   附件:取消的13项收费项目
  序号  收费项目              执收单位
  1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站服务费       劳动部门
  2  免检产品监督检查考核费        技术监督部门
  3  商贸计量合格考核费          技术监督部门
  4  商品质量信得过企业评审考核费     技术监督部门
  5  计量定级升级             技术监督部门
  6  计量定级验收             技术监督部门
  7  产、商品质量监督检查抽样运输费    技术监督部门
  8  火灾事故技术监督费          公安部门
  9  城市义务植树绿化费          建设部门
  10  车船使用税标志工本费        地税部门
  11  资产评估管理费           国资部门
  12  “重合同、守信用”单位命名收费   工商部门
  13  沿海船舶专用资金          交通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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