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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司法局关于建立律师行业诚信档案和投诉、不良行为档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9-11 生效日期: 2003-09-11
发布部门: 浙江省杭州市司法局
发布文号: 杭司[2003]121号

各区、(县)市司法局,市直各律师事务所: 
  为了增强律师行业的社会公信力,提高律师队伍的整体素质,根据司法部、省厅的部署,自去年8月以来,在我市律师行业中开展了律师诚信制度建设活动,着力建立和完善了以下四项诚信保障制度:一是委托代理制度。修改了律师事务所和当事人的委托代理合同,进一步规范合同格式,更加具体、明确地规定律师对当事人应尽的义务,强化律师责任,防止和减少收费不办事,不勤勉尽责等失信行为。二是律师事务所执业利益冲突审查制度。进一步规范律师代理行为,防止因执业利益冲突而给当事人带来损失,影响律师诚信形象。三是律师服务质量跟踪反馈制度。通过建立健全服务质量监督卡等方式,把律师执业的诚信情况更好地置于当事人的监督之下。四是责任赔偿和保险制度,使由于律师违法执业或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都能够得到赔偿,以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强化律师行业的社会信用。开展律师行业诚信制度建设活动一年来,我市的律师工作无论是在业务领域还是诚信形象上都有了很大的拓展和提高,一些违法、违纪律师分别受到了行政处罚和行业处罚。市局决定在全市律师行业建立诚信档案及投诉、不良行为档案,旨在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律师的监督和管理,增强律师行业的诚信意识和信誉约束,促进律师业的健康发展。其中诚信档案,包括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基本信息、奖励、处罚的情况等。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基本信息、各种奖励以及受到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情况,将通过“杭州司法行政网(www.hzsf.gov.cn)”和“杭州律师网(www.hangzhoulawyer.com.cn)”向社会公布,免费为社会提供查询服务。律师事务所、律师的投诉和不良行为档案的建立具体详见《杭州市律师律师事务所投诉档案和不良行为档案管理办法》。诚信是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生命线,各区、县(市)司法局要充分认识建立诚信档案和投诉、不良行为档案的重要性,要将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诚信与否与各类评比、执纪执法检查、年检注册和律师晋级相结合。市局负责建立全市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诚信档案和投诉、不良行为档案,各区、县(市)司法局要组织本辖区律师事务所认真学习《杭州市律师律师事务所投诉档案和不良行为档案管理办法》,按要求,建立本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诚信档案和投诉、不良行为档案。 
  请各区、县(市)司法局和市直各律师事务所如实填写各类相关表格于10月15日前报市局律管处。 
  附件: 
  1、杭州市律师行业投诉和不良行为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2、相关表格6张(略) 
 
 
杭州市司法局 
二○○三年九月十一日 
 
  附件一: 
 
 
杭州市律师行业投诉和不良行为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律师的执业监督和管理,规范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投诉律师事务所、律师案件工作,增强律师行业的诚信意识和信誉约束,提高律师行业的社会公信力,促进我市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和司法部、浙江省司法厅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投诉档案和不良行为档案是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社会公德等不良行为的客观记载,是衡量其执业品行的依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本市各律师事务所; 
  (二)本市注册的执业律师。 
  取得律师资格或者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在申请律师执业证之前担任律师助理期间的不良行为或投诉情况,以及律师在停业、歇业期间的不良行为或投诉情况,参照本办法。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有管辖权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记录当事人投诉情况,建立投诉档案。投诉档案应记明下列事项: 
  (一)投诉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者的姓名或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三)投诉人陈述的情况和证据; 
  (四)接受投诉的时间、受理单位和受理人; 
  (五)经查实的事实和证据; 
  (六)投诉处理意见。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记入不良行为档案: 
  (一)被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的; 
  (二)受到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 
  (三)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律师事务所规范的; 
  (四)违背社会公德情节严重的。 

    第六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记入不良行为档案: 
  (一)被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的; 
  (二)受到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 
  (三)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四)受到律师协会行业处分的; 
  (五)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律师管理规范的; 
  (六)违背社会公德情节严重的。 

    第七条   律师行业不良行为档案由负责建立档案的司法行政机关分级管理,并由所属司法行政机关依据处罚、处分的结果直接记录,或依据举报投诉查实情况记录。 
  杭州市司法局负责建立本地区的律师行业投诉和不良行为档案,各区、县(市)司法局负责建立本级律师行业投诉和不良行为档案,并应当在记录之日起30日内报市局备案。市局建立的全市律师行业投诉和不良行为档案,各区、县(市)司法局可随时查询。 

    第八条   司法行政机关建立律师行业投诉档案,应填写《杭州市律师行业投诉情况记录表》,经司法行政机关查证情况属实后,投诉记录表作为证据记入不良行为档案,按照不良行为档案管理办法管理,《记录表》由建立机关登记后保存,以备后查。 

    第九条   律师事务所、律师被记录不良行为档案的,司法行政机关在1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被追究法律责任和受行政处罚的以生效的法律文书为准)。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对被记录的不良行为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通知后15日内向记录机关申诉,记录机关应在30日内进行复核,并律师管理部门集体研究,报主管领导审批后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十条   律师事务所、律师不良行为档案应在律师行业内部公开。受到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除涉及个人隐私、当事人商业秘密、国家秘密外,将通过杭州司法行政网和杭州律师网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及律师被记入档案的不良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可作为各类评比、执纪执法检查、年检注册和律师晋级的依据。 

    第十二条   《办法》施行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或受到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记入不良行为档案。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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