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同意我省水利水电行业执行艰苦岗位津贴制度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3-29 生效日期: 1995-03-29
发布部门: 广东省劳动厅广东省财政厅
发布文号:

广东省劳动厅 广东省财政厅 文件粤劳薪函[1995]125号关于同意我省水利水电行业执行艰苦岗位津贴制度的函省水利电力厅:你厅《报送广东省水利水电艰苦岗位津贴实施办法的函》(粤水电人劳字[1995]7号)收悉。根据劳动部、财政部《关于建立水利艰苦岗位津贴制度的复函》(劳部发[1993]430)精神,经研究,同意我省水利水电行业执行艰苦岗位津贴制度,具体意见如下:一、岗位津贴标准:1、井下工作津贴:井下采掘每工3元,井下辅助每工1.50元。
  2、高温、高空、噪声和繁重劳动津贴:每人每天一级1.70元、二级1.30元、三级1元、四级0.70元。

  3、露天采砂津贴:每人每天一级1.70元、二级1.20元、三级0.80元。

  4、有毒有害津贴:每人每天甲等(极度危害)2元、乙等(高度危害)1.50元、丙等(中度危害)1.20元、丁等(轻度危害)1元。
  二、岗位津贴发放范围:按照水利部人劳工[1993]26号文规定的范围执行。
  三、岗位津贴的支付办法:享受岗位津贴的职工,按其在本岗位的实际出勤天数,及相应的津贴标准计发,但不得同时享受两项以上(含两项)艰苦岗位津贴。
  四、资金来源:执行艰苦岗位津贴制度所需增加的工资额,未实行“工效”挂钩企业可直接进入成本,实行“工效”挂钩企业相应调整挂钩工资总额基数,但不调整企业的盈亏指标和上缴财政任务。
  五、执行时间:从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广东省劳动厅广东省财政厅一九九五年三月二十九日主题词:企业 津贴 制度 函抄 送:各市劳动局、财政局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82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