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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深圳经济特区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收费标准和收取范围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3-21 生效日期: 1995-03-21
发布部门: 深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有关单位,驻深局以上单位:
  《关于加强招调和聘雇外地人员管理的决定》(深府[1990]308号)施行以来,对控制人口过快增长,改善投资环境,促进我市社会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也存在收费标准偏低,免收范围过宽等问题。为了有效地控制人口机械增长,优化人口素质,根据1979年到1993年我市人均所需要的市政建设投资、城市维护和日常管理经费的测算,同时考虑到用人单位的承受能力,决定对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收费标准及收取范围作如下调整:
  一、户籍人口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收费标准由原来的每人1万元人民币调整为每人2万元人民币。暂住人口管理费收费标准不变,即每人每年300元人民币。

  二、调整增容费收取范围
  (一)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调入市、区党政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的干部(按市编办下达的编制内人员)免收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
  (二)深府[1990]308号文规定的“按国家计划分配来我市工作的应届大专以上毕业生以及深圳生源的应届中专以上毕业生可免收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调整为:国家统招统分并经人事部门批准接收来我市工作的应届本科以上毕业生以及深圳生源的应届中专(含中技)以上毕业生可免收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经劳动部门招工接收的应届大中专(含中技)毕业生则收取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
  (三)夫妻一方具有本市户口,为解决夫妻分居迁入的配偶收取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
  (四)具有博士学位和出国留学并在国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留学回国人员及国家认可的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调入我市工作,免收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
  (五)非职工随迁的,除16岁以下(普通中学、职业高中在校生可放宽到18岁)的随迁子女和其他非劳动年龄段的随亲人员,免收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以外,直接由市公安局批准迁入的属劳动年龄段的随迁、随亲人员,则一律收取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
  (六)居住时间超过三个月的非劳务性暂住人员,应办理暂住证,并按每人每年150元收取暂住人口管理费。

  三、宝安、龙岗两区按调整后的标准收取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收取范围参照本通知执行。

  四、1990年11月1日以后从市外调进宝安区、龙岗区且未缴纳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的人员,经批准迁入特区的,按本通知规定收取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

  五、凡本通知未涉及的问题,按深府[1990]308号文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从1995年4月1日起施行。

 

一九九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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