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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收缴枪支弹药严厉打击涉枪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11-28 生效日期: 1994-11-28
发布部门: 深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为了维护我市的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家、集体财产安全,加强枪支弹药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作如下通告: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制造、私自改造、买卖、运输、销售、私藏、携带各种军用枪支、射击运动枪、猎枪、火药枪、气枪、麻醉注射枪、钢珠枪、电击枪、防暴枪、催泪枪以及其他仿真枪和钢笔式、圆珠笔式、打火机式等能催泪、麻醉或发射金属弹丸的防卫器及其所用弹药。

  二、凡违反上述规定或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的,在本通告公布后,必须立即停止违法犯罪活动,并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凡抗拒不交的,一经查实,依法从重处罚。

  三、凡在本通告发布后继续进行各类涉枪违法犯罪活动,从事非法制造、私自改造、买卖、运输、销售上列枪支弹药的,公安机关将予以没收并处以非法所得五至十倍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从重处罚;对持枪进行各类违法犯罪活动,顶风作案的,依法严惩。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将合法持有的枪支弹药出租、转借、转让的,没收所持有的枪支弹药,同时对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政纪处分,并处以治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凡经合法手续购置的民用枪支,只允许一人一证一枪。同时必须在本通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公安局治安处申报登记。逾期不办理的,以私藏枪支弹药论处。
  全市人民群众迅速行动起来,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收缴非法枪支弹药和审验合法枪支的工作。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任何公民都有权向公安机关举报。公安机关对举报人予以保护。对举报有功的,公安机关将按处理罚没总值的20%予以奖励;对知情不报或包庇、纵容的,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举报电话:5599110、5583999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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