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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政府关于贯彻执行省人大常委会对省国土厅有关问题质询案决议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11-19 生效日期: 1994-11-19
发布部门: 广东省政府
发布文号: 粤府[1994]138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1994年11月17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对省国土厅实施〈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中有关问题质询案的决议》,各级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国土厅于8月10日和8月31日发出的《情况通报》和《紧急通知》两份传真电报,是错误的,应按省人大常委会《决议》的要求,立即撤销,并坚决贯彻执行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

  二、各级政府和省府各直属单位都要从中吸取教训,增强法制观念,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国家法律和省的地方性法规,自觉接受人大的监督。要建立健全执法责任制,完善行政执法,加强执法监督,做到有法必依,依法行政。

 
广东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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