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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经济违法违章案件查处工作的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11-10 生效日期: 1994-11-10
发布部门: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深工商[1994]108号
市局各处、室、所、部、会、各区(分)局、中心:
为进一步明确我局内部各执法系统的工作职责,提高办案效率,根据国家局关于内设机构工作职责及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局“三定”方案机构设置的实际情况,现就我局内部各执法系统的办案分工规定如下:
一、各执法系统的分工:
(一)经济监察系统(含打假办):依法或根据授权查处垄断、不正当竞争、走私、贩私及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等违法行为。
(二)企业管理系统(含个体工商户管理):依法查处违反公司及企业登记管理法规和个体工商户管理法规的行为。
(三)市场管理系统:依法查处在集贸市场和各类专业市场中的一般违法违章行为。
(四)经济合同管理系统:依法查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行为。
(五)商标管理系统:依法查处商标侵权假冒及其它商标违章行为。
(六)广告管理系统:依法查处虚假广告和其它广告违法违章行为及违反市委、市政府的规定乱拉赞助行为。
(七)物价检查系统:依法查处各类违反价格管理法规的行为。
二、各单位应按照上述分工严格履行各自职责,切实办好所管辖及领导交办的案件;同时,要指定专人负责接待工作,热情接待群众投诉。对于不属于本系统查处的案件应及时移送,对同一当事人有多种违法违章行为的案件,可由先行立案的单位在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后一并处理;但凡涉及垄断、不正当竞争(不含商标与广告)、走私、贩私、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的案件,全案应一律移送经济监察系统查处。价格违法案件均由物价检查系统单独下文处罚。
三、各办案单位在查处案件时,应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我局所规定的办案程序和权限,对超越权限的案件要及时报批,其中对外商投资企业违法行为的查处,应严格按照《关于查处外商投资企业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案件的权限和程序的规定(试行)》(深工商法[1994]4号)办理。凡需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征求注册分局的意见后,再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以上规定,希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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