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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内销商品房、微利房及公寓式写字楼筹建设标准的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7-17 生效日期: 1994-07-17
发布部门: 深圳市规划国土局
发布文号: 深规土[1994]280号
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及设计单位:
  为促进深圳房地产业健康有序地发展,妥善处理商品房与微利房开发建设的市场矛盾,规范公寓式写字楼销售中的不正常行为,经我局局务会讨论并报市政府领导批准,现就有关建设标准规定如下:   1、取消现行内销商品住宅每套建筑面积:多层不超过90平方米、高层不超过100平方米的限制,改由开发建设单位根据市场需求,自主确定户型及每套建筑面积。这样做,可最大限度地与商品房开发的市场行为接轨,满足社会各阶层人士对商品房不同档次的需求,有利于促进我市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和良生循环。
  2、拉开商品房与微利房的建设档次,将微利房每套建筑面积:多层限定在60平方米以内,高层70平方米以内,并规定微利房建设以高层为主。这样规定,可避免微利房冲击商品房市场,使政府减免地价的微利房尽可能多的解决收入中下阶层市民的安居问题,并可在一定程度上遏制微利房购买中的不公正行为,有利于深化住房制度的改革和廉政建设。
  3、取消公寓式办公用房的审批,澄清办公用房与住宅的功能界限。凡过去我局批准建设的公寓式办公用房,各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建设单位均不得做为住宅进行销售、使用。违者,以违章建筑进行查处并限期恢复原批准的建筑功能。
  4、对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的市场行为实施监督、审查。今后,我局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将对房地产开发商的售楼广告、顶售合同内容是否真实进行审定。售楼广告及预售合同中的建筑功能、户型面积必须与政府批准的设计文件相吻合,不得将不计入容积率的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消防避难层及设备用房等建筑面积分摊计入小业主的分户面积进行销售,也不得将此部分面积进行出租,必须确保政府设计审批部门批准的使用功能得到维护。
  5、积极推广PVC塑胶排水管材,逐步取代日益落后的铸铁排水管。对此,我局将与市建设局依据国家建设部的有关规定,就我市PVC塑胶排水管材的推广应用问题另行发文。
  本规定从发文之日施行。
一九九四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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