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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哈尔滨市城市供水价格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2-26 生效日期: 2001-12-26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黑价格函字(2001)56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调整我市城市自来水价格的函》(哈政综[2001]67号)收悉。哈尔滨市供水企业由于受原材料、电价等上涨,供水设备更新维修费用逐年增加,特别是近年来松花江哈尔滨段水位持续下降及水质污染严重,加大了取水和制水的难度,致使成本大幅度提高,企业几年来一直处于亏损经营的状态。按照国家促进节约用水,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的水价改革方针,遵循城市生活用水保本微利、生产和经营用水合理计价的原则,并根据《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中水价分类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哈尔滨市城市供水价格按以下标准进行调整:
  一、居民生活用水由现行每立方米1.30元调整为1.80元。

  二、行政事业(群团组织)用水及工业用水由现行每立方米2.00元调整为2.40元。

  三、经营服务用水中的住宿业(宾馆、饭店等包含内部配套设施用水)、餐饮业调整为每立方米4.00元;美容美发业、娱乐业、基建施工用水每立方米调整为7.00元;其他用水调整为每立方米2.50元。

  四、特种用水分二个档次:
  (一)生产饮品、饮用水(纯净水)、冰冻制品用水,以及洗车业和洗浴业中单洗每人次门票价格在10.00元以下的用水由现行每立方米5.00元调整为7.00元;
  (二)洗浴业单洗每人次门票价格在10.00元及以上的用水由现行每立方米5.00元调整为10.00元。
  对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特困居民,持当地政府颁发的特困证明材料,其居民生活用水价格仍执行每立方米1.30元。
  根据国家财政部《关于征收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的几项规定》([64]财预字380号)文件中:附加率应当从低,最高的不得超过百分之十的有关规定,经商省财政厅同意,此次城市供水价格调整后,供水附加费额不变,仍以黑价经字[2000]162号文件中确定的供水价格为基数上浮10%。
  另外,哈尔滨自来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要加强内部管理,通过进一步降低水损、减员增效等手段增加企业的效益,每年要在每立方米水价收入中拿出0.08元(年预计1,500万元),用于哈市无水表、计量不准确和报废的水表用户安装、改造符合国家标准的用水计量设施。这部分资金要拨款到位、专款专用,为哈市居民一户一表、抄表到户和逐步实行国家提出的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打下良好的基础。
  城市供水价格调整后要做好宣传,并密切关注居民及企事业单位的反映,对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给我们。
  此价格自二○○一年十二月份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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