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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快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的建设,加强对开发区投资的管理,保障开发区发展规划的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开发区建设项目。
第三条 开发区固定资产投资,由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会同有关部门管理。
第四条 建设项目从提出到建成投产各个阶段的工作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编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即可进行可行性研究。
(二)上报和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三)上报和审批初步设计或方案设计文件。经批准,进行建设前期工作,列入年度计划。
(四)上报和审批开工报告。经批准,进行施工和生产准备。
(五)竣工验收。
第五条 高新技术企业申请在开发区内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管委会享受市级审批权限,项目实施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第六条 开发区科技工业园和技工贸一条街的建设,由管委会组织审查,优先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第七条 利用外资项目,按外资项目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八条 开发区发展规划和分步实施计划,由管委会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编制。
第九条 开发区内非高新技术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新建、扩建、改建项目使用土地,以及非高新技术企业单位迁入开发区,必须事先征求管委会意见,对不符合开发区发展规划的项目,管委会有权予以否决。
第十条 开发区内各项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计划,由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会同管委会和有关部门拟订,由各有关部门优先列入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开发区可对外实行土地有偿出让,由派驻管委会的职能部门审核报杭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 开发区内的土地征用,凡耕地五亩、非耕地二十亩以内的,授权管委会审批;超过上述数额的,按规定报批。急需的用地,凭签订的协议书预报,按审批权限预批。
第十三条 高新技术企业的生产性基本建设项目和开发区建设项目,可免缴配套费和旧城改造补贴费。其它有关收费项目也可考虑按规定权限给予适当减免。
第十四条 高新技术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所需资金,各有关银行应给予积极支持,尽力安排。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