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职业风险基金、职工住房基金是否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7-19 生效日期: 1999-07-19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黑地税发[1999]123号

齐齐哈尔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会计师事务所计提“职业风险基金”、“职工住房基金”是否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扣除的请示》(齐地税字[1999]10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费用审核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6]201号)精神,除国家税收法规(指条例、细则,财税率、国税发、国税函发等文件)明确规定者外,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各项费用不允许计提准备金(包括各种职业风险准备基金),而应在实际发生时据实扣除。财政部从会计核算、财务管理角度出发,批准会计师事务所提取的职业风险基金,以及职工住房基金,不能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费用的依据。

  二、凡纳税人扣除费用项目名不符实,或以准备金等形式多扣除费用,而在申报纳税时未作调整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视其情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7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