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近年来,在通向港区等重要企业的输水、输气、输油和电力、通讯管线上不断发现建、构筑物,严重威胁输送安全。为了迅速有效地制止这种现象,确保港区等重要企业的生产和建设的顺利进行,特通知如下:
一、各建设单位凡新铺设输水、输气、输油、电力、通讯管线必须按基建程序向市(县、区)规划土地部门办理必要手续,并将完整的资料送交有关规划土地部门。
二、凡经规划土地部门批准的输水、输气、输油、电力、通讯管线,各县(市、区)、乡(镇)政府和各门部均应严加保护。由于历史原因未报送审批的,应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市(县、区)规划土地部门补办手续,并报送资料备案。
三、对受保护的输水、输气、输油、电力、通讯管线必须有明显的地上标志,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拆除和挪动。未作标志的,要及时补设。
四、在受保护的地下输水、输气、输电、输油管两侧各五米和地下电缆线两册各二点五米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设置建、构筑物。如在其两侧铺设其他管线时,需征求原管线铺设单位的意见,并经规划土地部门批准。管线铺设单位应经常会同当地政府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五、对受保护的地下管线在其两侧已有的建、构筑物,凡已危及地下管线畅通安全的,若建在地下管线铺设之前,并经规划土地部门批准的,由管线铺设单位补偿迁移;建在地下管线铺设之后的,并经规划土地部门批准的建、构筑物,由县(市、区)政府协调处理。
未经规划土地部门批准的违章建筑,必须无条件拆除。
六、对于危及电力、通讯线路畅通和安全的违章建、构筑物,应严格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82]28号《关于保护通讯线路的规定》及“电力工程国家验收规范”文件精神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