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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抓好欠缴税金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1-26 生效日期: 2001-01-26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黑地税发[2001]8号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认真贯彻落实'加强征管、堵塞漏洞、惩治腐败、清缴欠税'的工作方针,现就进一步抓好欠缴税金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认识。呆帐、死欠税金确认工作是欠缴税金管理的一部分,各级地税机关要正确处理好清缴欠税与呆帐、死欠税金的确认关系,同时摆上位置、纳人日程,认真抓好。

  二、抓好确认。各级地税机关要按《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程序、权限做好呆帐税金和核销死欠确认工作,要早部署、早安排、早落实,确保3月底前完成确认任务。基层和县(市)地税机关要把住审核关、确保相关材料齐全无误,真实可靠,确认机关的责任部门必须按规定建立备案底册,并根据确认通知书序时逐笔登记反映。

  三、加力清欠。基层地税机关要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及税源变化情况及时制定清缴计划,落实清缴责任。对拖欠税金的纳税人,要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应采取限期缴纳,加收滞纳金、税收保全等措施,保证税款入库。

  四、防止逃税。对未结清税款,又不提供纳税担保申请出境的纳税人,要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颁布的《阻止欠税人出境实施办法》规定,通知出入境管理部门阻止其出境,防止逃税行为的发生。

  五、防止新欠。各级地税机关在抓紧清欠的同时,要杜绝新欠的发生,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事项、延期缴纳税款要限制在三个月以内,不得越权审批、超期审批和滚动审批,力争做到年税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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