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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8-20 生效日期: 1996-08-20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庆人联〖1996〗6号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工资基金管理的通知》,国家人事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省人事厅、中国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黑龙江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黑人联字〖1994〗17号)的有关规定,加强我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简称机关、事业单位,下同)的工资总额控制和工资基金管理,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工资基金是用于职工各项工资支出的专用资金,是国家下达的工资总额计划在基层单位的具体落实。


    第三条   工资基金管理的内容,以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规定》的全部内容为准。凡发给职工个人的劳动报酬和国家规定发放的津贴、补贴、奖金等,不论资金来源如何,由属工资总额组成部分,均纳入工资基金管理范围之内。


    第四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劳动工资计划管理的分工,及省人事厅有关规定,市人事局负责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基金管理工作,并纳入人事计划管理的运行轨道,人民银行和各专业银行负责工资基金支付的监督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包括全额拨款、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中、省直驻大庆的机关、事业单位。


    第六条   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的范围与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人数计划和工资总额计划的管理范围相一致。管理的对象是全民所有制机关、事业单位的全部职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工和计划外用工,下同)的工资。


    第七条   机关、事业单位(已建户的)在支取工资时,一律使用国家人事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发的《工资基金管理手册》(机关、事业单位使用本),《工资基金管理手册》由市人事局、人民银行核发,未经核发或使用其它手册的均无效,各开户银行不予支付。


    第八条   市人事局下达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计划是各单位(部门)编制本单位工资总额计划和进行工资基金管理的依据。各单位(部门)接到市人事局下达的年度工资总额计划后,要尽快地落实到其基层单位。


    第九条   各单位(部门)根据市人事局下达的工资总额计划,编制分季度或月的工资基金使用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核,市人事局审批后,按要求列入由市人事局、人民银行核发的《工资基金管理手册》,开户银行据此监督支付工资。


    第十条   各单位(部门)的基层单位编制的工资基金使用计划不得超过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工资总额计划,如有特殊原因需追加工资总额计划时,由主管部门和同级政府人事部门负责调剂。调剂有困难的可按计划管理程序报批,由市人事局负责调整,在未批准之前,原计划不得突破。各单位(部门)及其基层单位每季度分月提取的工资基金总额合计数,不得突破市人事局及主管部门下达的季度计划使用数,也不得跨季度、跨年度提前支取工资基金,否则,开户银行一律拒付。季度工资基金使用计划如有节余,可以转到下一季度使用,但不允许提前支取下季度的工资基金。


    第十一条   在年度工资总额计划下达前,为便于工资基金的管理,各单位(部门)可按上年同期实际支付的工资总额,扣除其中不合理的部分,增加其合理部门,可以先核定第一季度工资基金使用计划,经市人事局批准后实施,待年度工资总额计划下达后,进行统一核算。


    第十二条   经批准实行工资总额包干的单位(部门),由人事局按照国家及省的政策规定,核定工资总额基数和下达工资总额计划,作为包干限额指标,不得突破。


    第十三条   机关、事业单位进人继续坚持“以编制为依据,以需要为准则,凡超编单位不准进人,满编单位进出平衡”的原则,实行增人增资指标卡制度。机关、事业单位新增人员,必须向市人事局申报,经市人事局审核同意后,核发增人增资指标卡,用人单位(部门)凭借增人增资指标卡办理有关手续。市人事局根据核发的增人增资指标卡办理有关手续。市人事局根据核发的增人增资指标卡,为各单位(部门)追加工资总额计划,调整工资基金使用计划。


    第十四条   由于编制变动、成建转移或隶属关系发生变化的单位(部门),经人事局核准后,通知其开户银行,按照变化的职工人数,依规定的程序办理工资基金使用计划转移手续。


    第十五条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调往企业、外市县、中省直单位,以及退休、退职、开除、死亡等减少人员,由市人事局根据各单位(部门)的人员减少情况办理工资基金使用计划减手续。


    第十六条   驻我市中、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和外省、市的政府办事机构的工资基金使用,由市人事局按照其主管部门下达的工资总额计划进行统一管理。


    第十七条   各单位(部门)确因工作需要必须使用临时工时,必须在上年十一月份到市人事局申请用工计划,市人事局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具体情况下达本年度临时工使用计划及临时工工资总额计划,并一次下达完成,不予以追加。各单位(部门)不准突破,不得提高劳务费标准,否则银行拒付。


    第十八条   严格控制加班,机关事业单位不实行加班工资制度。对实行企业化管理有生产任务的事业单位,节、假日、公休日确实需要加班而又不能安排串休的,应事先申报计划写明加班理由、人数、工资,经市人事局核准后方可实施加班,并支付加班工资,但不得突破年度使用计划,否则从总额的其它部门核减。


    第十九条   建立和完善劳动工资报表制度。各单位(部门)每月二十日通过《工资基金管理手册》或工资审批单填报由市人事局统一印制的《劳动工资月报表》,报送市人事局,同时附增减人员情况。


    第二十条   各专业银行及其基层机构和市人事局要分工负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市人事局负责审核、审批各单位(部门)工资基金使用计划,加盖“大庆市人事局工资审批专用章”和审核人员名单,否则银行一律拒付。各单位(部门)只能在其现金结算的开户银行建立一个工资基金专户,所有用于工资性支出的资金必须存储在工资基金专户中。各单位(部门)在支取工资时必须凭《工资基金管理手册》,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后提取。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部门)要自觉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工资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在国家规定的政策之外自行决定增加工资计划,同时严禁从其它各项业务收入中坐支现金发放工资、奖金和各种津贴。对违反国家规定自行增加工资计划的,除核减工资基金使用计划外,同时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者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加强工资基金管理的监督、检查。每年10月份,由市人事局会同财政、金融等部门,对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使用和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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