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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等教育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局转发《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先进模范青年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10-16 生效日期: 1992-10-16
发布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高教局
发布文号: 京高教人字[1992]097号

各区、县人事局、财政局、劳动局,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各市属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
  现将国家教育委员会、财政部、人事部、劳动部教人(1992)33号《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先进模范青年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教育委员会 财政部 人事部 劳动部 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先进模范青年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教人(1992)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委员会、高教(教育)厅(局)、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财政厅(局)、人事、劳动(人事劳动)厅(局)、主管毕业分配部门,各有关高等学校:
  去年9月,国家教委、财政部、人事部、劳动部联合发出《关于在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先进模范青年试点工作的通知》(教学(1991)25号),决定从1991年起试验招收部分获得先进模范称号的优秀青年进入高等学校学习。实践证明,这种招生制度改革的尝试,确实有利于培养又红又专、德才兼备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今年国家教委在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决定扩大招收先进模范青年的试点范围。为了切实搞好这项工作,深化招生制度改革,培养更多的又红又专的人才,针对试点工作中遇到的一些问题,现就高等学校招收先进模范青年工作中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入学前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和企业职工的学员,在中学补习和高校学习期间,由原单位照发工资,并连续计算工龄。

  二、入学前为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和企业职工的,在大学学习期间的生活待遇,按国家教委、财政部联合下发的(87)教计字139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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