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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北京市地方税收收入入库级次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12-07 生效日期: 1994-12-07
发布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燕山支局、外贸分局:
  为保证地方税收收入及时、准确、足额地缴人各级国库,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市 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现对我市地税系统征收的各项税收的入库级次进一步明确规定,望各区、县遵照执行。
  一、各区、县要与当地银行(金库)密切联系,其同遵照本规定执行,任何人均不得自行变更。

  二、根据规定的入库级次,各区、县、各税务所要严格按照市财政、人行、国税、地税联合下发的京财预[1994]第1684号文《关于税务机构分设后有关税收收入收纳、划分和报解的规定》正确使用各级级次的税票专用图章。

  三、以前有关文件与本规定有抵触的,均以本规定为准。

  四、本规定从一九九四年十月一日起执行。十月一日以后入库的税收收入凡与本规定不符的,要在12月底前纠正。

北京市地方税收入库级次的规定
一、市级收入
  1、城市维护建设税
  中央或市属、区县属单位交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全部作为市级收入,缴入市级金库。
  2、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中央和市属、区县属各单位及么营和个体缴纳的投资方向调节税,全部作为市级收入缴入市金库。
  3、资源税
  除海洋石油资源以外的各种资源税款,全部作为市级收入缴入市级金库。
二、市级与区县级共享收入
  4、营业税
  除铁道系统、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以外的中央在京企、事业单位,市级企事业单位,以及中央、市级各单位所属的其它企、事业劳服公司等应缴纳的营业税,均作为市级收入,就地上缴市金库。
  邮电,民航等部门,以及各银行所属各区办事处和各县支行的营业税,均作为市级收入,缴人市金库。
  中央、市级企、事业与区、县属企、事业(或其它单位)联营、合营的单位应缴纳的营业税,按合同规定的分红比例(或投资比例)划分市级和区、县级收入开两套缴款书,分别交入市金库和区、县金库。
  区、县属各单位应缴的营业税,缴入各区、县金库,作为区、县级收入。
  5、个人所得税
  中央和市属单位的个人所得税,上缴市金库作为市级收入。
  区、县属单位和无工作单位的纳税义务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缴入区、县级金库作为区、县级收入。
  6、土地增值税
  7、土地使用税
  中央和市属单位应缴的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税,缴人市金库,作为市级收入。
  区、县级单位和个人应缴的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税按照市、区县各50%比例分成,开两套缴款书,分别缴人市金库和区、县金库。
  8、车船使用税
  征收的自行车和其它非机动车的车船使用税收入,全部缴人市金库作为市级收入。
  中央单位和市属单位交纳的车船使用税,缴人市金库作为市级收入。
  区、县级单位和个人交纳的车船使用税,缴人区、县金库作为区、县级上人。
  9、房产税
  10、印花税
  11、筵席税
  12、屠宰税
  中央单位和市属单位交纳的房产税、印花税、筵席税、屠宰税缴入市金库,作为市级收入。区、县属单位和个人交纳的房产税、印花税、筵席税、屠宰税,缴入区、县金库,作为区、县级收入。
  13、教育费附加
  除铁道系统、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等集中交纳的教育费附加作为中央预算固定收入上交中央财政外,其它中央各单位及市级各单位交纳的教育费附加,均缴入市金库作为市级专项收入。
  各区、县属单位和个人交纳的教育费附加,缴人区、县金库作为区、县级专项收入。
  14、地方企业所得税
  (1)地方国有企业所得税
  国有企业(包括预算外全民所有制企业和经营单位)交纳的所得税按隶属关系,分别缴入市金库和区、县金库。
  (2)集体企业所得税
  按隶属关系,分别缴人市金库和区、县金库。
  (3)么营企业所得税
  就地缴人区、县金库作为区、县级收入。
  (4)股份制企业所得税
  由市级所属企、事业单位(包括、集体、私营、及个人入股的部分,下同)组成的股份制企业交纳的所得税,缴人市金库作为市级收入。
  由区、县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股份制企业交纳的所得税
  15、县金库,作为区、县级收入。
  各级与区、县属企业、事业单位组成的股份制企业交纳的所得税时均缴入市级金库,年终进行决算。
  16、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
  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按正税的预算级次,分别缴入市级和区金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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