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齐齐哈尔市公有住房出售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12-27 生效日期: 1994-12-27
发布部门: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齐政发(1994)53号

为鼓励个人购买公有住房,推进住房商品化,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和《齐齐哈尔市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出售原则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出售公有住房的规定,本着职工购房自愿,新房、腾空房先售后租和优先面向住房困难户和无房户的原则出售公有住房。

  二、出售范围
  (一)凡在本市城区内,由房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和各机关、团体、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自行管理(部队除外)已租住的及新建和腾空的公有住房,均可出售。
  (二)位于主要街道两侧易改造为营业用房的、产权尚有争议的、具有历史保护价值的、经鉴定为危房的、动迁封闭地段内的以及其他政府认为不宜出售的公有住房,不准出售。

  三、出售对象和条件
  (一)凡持有本市城镇户口的职工和居民,均可购买公有住房;
  (二)已租住的公有住房,要优先卖给合法承租人;新建和腾空的公有住房,要优先卖给无房户、人均居住面积在4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难户及离退休职工和教师;
  (三)职工购买的公有住房超过省规定的住房困难控制标准的部分,按市场价付款;
  (四)没有实行住房公积金和购买住房建设债券的单位和职工,不能优惠出售和购买公有住房。

  四、出售价格
  (一)出售公有住房的价格分为市场价、成本价和标准价。成本价和标准价由市房改办会同有关部门核定,经市政府批准,每年公布一次。
  成本价由征地和拆迁补偿、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非营业性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贷款利息、管理费和税金等7项因素构成。旧房的成本价按售房当年的新房成本价成新折扣(折旧年限一般为50年)计算。使用年限超过30年的,以30年计算。经过大修或设备更新的旧房,按有关规定评估确定。
  标准价由负担价和抵交价两部分组成。负担价按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全市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性收入的3倍除以一套56平方米标准新房面积计算;抵交价按双职工家庭65年工作年限内(男35年,女30年)由单位资助的住房公积金贴现值的80%计算。旧房的负担价按售房当年新房的负担价成新折扣(折旧年限一般为50年)计算,使用年限超过30年的,以30年计算,经过大修或设备更新的旧房,按有关规定评估确定。旧房的抵交价,根据使用年限适当降低,但最多不能低于新房抵交价的80%。
  (二)售房按不同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确定售价。向高收入职工居民家庭出售公有住房实行市场价,向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出售公有住房实行标准价或成本价。从我市居民收入水平较低的实际出发,目前出售公有住房以标准价为主,逐步向成本价过渡。高收入家庭的确定,按全市双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收入的5~6倍计算。
  (三)住房的实际售价根据房屋的成新结构以及所处的地段、层次、朝向、设施和装修标准等因素区别计价。1994年出售公有新住房的成本价(砖混一等)每平方米为750元;标准价为426元,其中负担价为261元,抵交价为165元。
  (四)以标准价售房,1994年不同结构住房每平方米的最低售价,钢混不低于160元,砖混一等不低于110元,砖混二等不低于100元,砖木一等不低于100元,砖木二等不低于90元,砖木三等不低于80元,简易不低于60元。

  五、售房的优惠政策
  (一)按标准价或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一处。
  (二)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对购房职工应根据我市1993年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给予工龄折扣。每年工龄折扣的金额,按抵交价除以65年计算。离退休职工购房计算工龄折扣的时间,按国家规定的离退休年龄计算。年工龄折扣额依据市统计部门公布的职工上一年平均收入核定,每年公布一次。1994年的工龄折扣额为每平方米3元。
  购房职工工龄计算:双职工家庭,按夫妇双方工龄合并计算;同一户口并同居一处的多职工家庭,按购房人和本户职工工龄最长者合并计算;职工配偶已故的,死者生前工龄可合并计算;烈士配偶或父母及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均按户职工一人工龄最长者的2倍计算,不足65年的按65年计算;大专以上毕业生在校学习时间可计算工龄。
  (三)购买现已租住的公有住房,1994年按负担价的5%给予优惠,优惠比例按国家规定逐年降低。免征一次性契税。交易管理费减半收取,按实售款的2%由买卖双方各承担50%;评估费按实售款的0.5%收取,由售房单位承担。
  (四)购买公有住房原则上要一次性付款,也可以分期付款。对一次交齐购房款者,给予一次性付款折扣,折扣率逐年测定公布。1994年的折扣率为17.1%。对分期付款的,其首次付款不得低于实际售价的30%,付款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分期付款部分计收利息,单位不得贴息,利率按政策性抵押贷款利率确定。
  (五)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后,高压水泵费、电梯费、取暖费,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六)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免购住房建设债券,停发住房补贴。

  六、出售程序和办法
  (一)以标准价或成本价出售的公有住房由市房改办负责审批,房屋产权单位具体组织实施。
  (二)产权单位在出售公有住房前,要制定公有住房出售方案和呈报产权证件。行政、事业单位和教育系统各单位须事先经市财政局和教委确定投资比例。售房方案包括:计划出售房屋的平面示意图、建筑面积、结构、户数以及售后维修管理的具体意见。
  (三)售房单位的售房方案,经市房改办审查同意后,由售房单位持市房改办开具的《出售公有住房评估通知单》到房地产评估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进行房屋评估。
  (四)事务所在接到市房改办出具的《出售公有住房评估通知单》后,对所售公有住房进行评估。
  (五)所售公有住房经事务所评估后,按户填写《评估登记表》。售房单位持《评估登记表》及职工工龄证明到市房改办办理审批手续。
  (六)所售公有住房经市房改办审查批准后,售房单位即可组织购房者交款。收款一律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收款专用凭证,并存入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银行设立的专户。售房单位持市房改办统一制定的《售后发照通知单》及收款凭证到产权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执照。

  七、售后产权管理
  (一)职工、住户以市场价购买的公有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可以依法进入市场,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
  (二)职工、住户以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发给《个人房屋所有权证》,产权归个人所有,居住5年后可依法进入市场,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
  (三)职工、住户以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付清购房款后发给《个人房屋所有权证》,并加盖房改售房戳记,按售房当年标准价占成本价的比例划分产权份额。购房者拥有部分产权,即占有权、使用权、有限的收益权和处分权,可以继承。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一般住用5年后方可依法进入市场,在同等条件下,原售房单位有优先购买、租用权,原售房单位已撤销的,当地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有优先购买、租用权。售、租房收入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单位和个人按各自的产权比例进行分配。
  (四)以标准价或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的,因调离本市、出国定居或去世而居住不足5年的,经市房改办批准可以提前进入市场进行交易。
  (五)购买公有住房未付清房款前,不发给产权执照。在此期间,如购房者调离本市、出国定居或去世,经原产权单位认可,可按购房者的意愿或遗嘱由同居的其他家庭成员付款;如无同居的其他成员,原产权单位将住房收回,并将原交的购房款退回原购房人或其法定继承人。

  八、售房资金管理
  (一)出售公有住房收回的资金,按房屋产权属性划分,上缴财政和留归单位所有,纳入各级住房基金,专户存储。凡机关团体、财政全额拨款和用行政性收费开支的事业单位,及由政府委托房产经营单位管理的国有房产,售房资金全部上缴财政;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的售房款,按原投资性质分别上缴财政和留归单位;教育系统的住房,属政府投资的,售房款上缴教委统一使用,属原单位投资的留给原单位。所有售房资金按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指定的银行专户存储,资金的所有权不变,专项用于职工住房和支付单位匹配的住房公积金,不准挪作他用。
  (二)各单位可按售房款提取15~20%的资金,作为售后房屋维修的储备基金。
  (三)在解困期间,各房屋产权单位出售的公有住房回收的资金集中统筹5%,用作全市解危解困的基金,由政府统一使用。

  九、处罚规定
  对违反下列规定者,根据不同情况分别进行处罚:
  (一)对未经批准,擅自低价售房,变相增加优惠标准的,要限期纠正和追究售房单位领导的责任,并处以贱价及扩大优惠标准部分1~3倍的罚款。
  (二)对乘出售公房之机以权谋私者,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三)对假报资格,骗购公有住房的,未成交的取消资格,成交的收回产权,退还售房款,并处以购房款30%的罚款。
  (四)违反规定出租、出售的,原售房单位收回已出售的住房,退还售房款,追缴全部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1~3倍的罚款。
  (五)对无故不按期交款者,根据拖欠时间和数额,比照银行存款利率,加收利息。

  十、附则
  (一)富拉尔基、昂昂溪、梅里斯、碾子山区出售公有住房,由所在区房改办审核,报市房改办审批。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公有住房出售办法。
  (二)本办法由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5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