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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改进市财筹投资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三材”供应和财务结算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2-04-07 生效日期: 1992-04-07
发布部门: 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文号:

市属有关局(总公司)、各区(县)计委、建行北京市分行: 1990年市计委和建委共同签发了《关于改进市财筹投资建设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三材”供应和财务结算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261”号文件)。经过二年的实践,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和经验。现根据“261”号文件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经研究规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 执行“261”号文件的项目,由市计委确定,并在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中注明。后期追加的项目应在追加的计划中确认并注明,物资配套办公室(以下简称配套办)据此作为配套供应项目的依据。

  二、执行“261”号文件配套供应材料的项目,实行“三材”(注)总量控制的依据为: 1.凡招投标工程,均以决标所列“三材”数量为工程总需用量的依据。 2.指定施工单位施工的重要工程,以市计委审定过的设计概算加上定额(即市建委颁布的工程概算定额)允许的“三材”用量调整系数作为工程总需用量的依据。 3.“三材”设计概算数不能及时报出的工程,经市计委、建委批准进行建设时,其项目建设单位应先报出“三材”的估算用量表,配套办可以此范围内先预拨“三材”。在“三材”供应过程中,应按上两条要求尽早报出工程用材总量。

  三、工程“三材”预算供应价格调整时,配套办以市建委颁布的价格调整日期为准,调整“三材”供应价格。

  四、“261”号文件第二款第2条所列由配套办对市政局、城建总公司所属材料公司的“三材”价格结算办法,原则上也适用于这两个单位承包供应的其他单位执行“261”号文件的工程。其“三材”价格的确定由项目建设单位和配套办汇总后,经市计委审定另行核算。

  五、建设单位按“261”号文件第一款第3条代为采购“三材”的价格必须事前经配套办按有关规定核准单价后才能付款,核算以购物发票为依据,配套办不再收取任何费用。

  六、配套办在组织供应“三材”中如发生少量仓库超储费,需向计委申报经批准后,方可收费,列入“三材”差价,但不再增加其他费用。不得增加预算供应价。

  七、配套办要按一定大水泥、小水泥比例组织供应工程所需水泥。

  八、市计委按配套办的年度“三材”差价预测,根据资金的情况在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中列出单项价差资金,请财政和建行按财务手续尽早拨付,以利工程进展。

  九、上述工程的“三材”差价款在配套办的财务处理上按北京市税务局发的 “京税一字(1991)232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十、配套办在供应“三材”过程中,要按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中所列的工程项目,建立分品种、规格、数量的供应台帐。建设单位报出的材料需用计划,必须标明工程项目名称,以便工程的总量控制和材料差价的结算。“三材”供应的差价结算汇总表和单项工程差价结算表由配套办统一对市计委和建委编报。

  十一、配套办按单项工程核算所供材料的差价结算期由上年12月1日至本年11月30日。单项工程的差价核算,原则上应按实际发生进行计算。配套办作出的单项工程年度材料差价表(表格另发),经建设单位核对后,于12月20日以前报市计委、建委和建行北京市分行备案。建设单位可按此表所列差价,进行当年建设单位所管项目的年度财务决算。对竣工项目,报竣后一个月内配套办按 “三材”台帐作出材料差价表,并按上述程序,列入建设单位所管项目财务决算。

  十二、建设单位和配套办共同认定的单项工程差价结算表中所列的差价,应摊入工程成本。资金占用方记入“建安工程投资”科目,资金来源方记入“本年度其它拨款”科目,年终编入当年基建财务决算。

  十三、从1992年1月1日起,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三材”供应与材料价格结算按“261”号文件和本细则执行。过去的有关规定与“261”号文件和本细则有抵触的按“261”号文件和本细则执行。

  十四、本细则的解释权归市计委。

注:“三材”指钢材、木材、水泥。

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1992-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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