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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关于废金属收购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6-08-21 生效日期: 1986-08-21
发布部门: 北京市计委
发布文号: 京计资字[86]492号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废金属收购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特作如下补充规定:
  1.各区县局、总公司及中央在京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废金属管理部门或指定有关部门负责贯彻、落实、检查市政府《关于废金属收购管理暂行规定》的执行情况,下达本系统废金属回收、上交计划。掌握任务完成的进度,结合本系统情况制定具体措施,进行督促检查,以确保国家和本市下达的废金属回收计划的完成。

  2.各厂矿企业,要有一名领导负责金属回收、需用、上交工作的管理,同时,要有专人或设回收专业队(组),从事本单位的废金属回收工作。

  3.各区县局、总公司、中央在京所属企业产生和行政事业单位搜集的废金属一律交售所在地区的物资回收部门,不得交售其他单位或串换物资,也不得截留挪用。各单位需要的废钢铁要根据国家和市下达的生产任务按年度如实向市废旧金属回收办公室提报需要计划。

  4.各区县局、总公司要加强废金属回收的统计工作,按月填报统计报表,并于下月十五日前报市废旧金属回收办公室。各厂矿企事业单位要将本单位统计报表及时准确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5.各区县局、总公司未完成市下达废钢铁上交计划的,按照一比一的比例,扣减下年度钢材指标。中央在京企事业及军工单位,未完成上交国家计划的,由市废旧金属回收办公室将欠交数量报国家物资局,由国家物资局扣其主管部门的钢材分配指标。

  6.各区、县废金属回收办公室,要适当增加废金属工作的管理人员,凭市废旧金属回收办公室发给的废金属检查证件,在各治安、交通检查站,对出市废金属进行盘点、验证,在街道和废旧市场巡回检查,严禁废金属上市及非法买卖;对厂矿企事业单位进行重点检查。全市废金属的收购、加工、调运、供应等管理工作,统由市废旧金属回收办公室负责。

  7.区、县物资回收部门和收购站是所在行政区域的废金属的专业经营单位,其它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要搞好本行政区域内金属回收工作,抽调一定的外勤人员下厂服务,所收购的废金属均纳入市的物资分配计划。

  8.个人出售非生活性废金属,必须持有本人工作证,户口簿或居民、村民委员会开具的证明。废金属收购单位必须凭证登记收购,无证件的不予收购。违反的,由公安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直至加以处罚。收购单位发现可疑情况,必须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报案有功的要加以表扬,一再违反者追究领导责任。

  9.区、县物资回收部门所收购的废有色金属全部调往市有色金属供应站,纳入市计划统一分配供应。

  10.区县物资回收部门上交国家钢厂的废钢铁,要积极组织货源,按季均衡完成上交任务,对本市需要的废钢铁,根据市批准的分配计划按量分批做好供应。

  11.对回收的残次钢材(包括从废钢铁挑选的部分),优先重点保证本市小商品、小农具和第三产业等部门的需要;多余部分,需与外埠进行调剂本市需要的原料和材料,由市废旧金属回收办公室严格审批并报市备案。

  12.各单位废旧金属(包括有色金属和废次材)出市,须经上级主管局、总公司同意后,报市废旧金属回收办公室严格审查,确需外运的,经批准后开据外运证,各路口检查站凭外运证方可放行,各运输部门根据出市外运证予以承运。

  13.各级物资回收部门对国家上交计划废钢铁的外运凭上交钢厂的供货合同签发外运证。

  14.中央在京直属直供企业直接上交国家钢厂的废钢铁和首钢执行国家调拨计划外运的废次钢材需持供货合同,到市废旧金属回收办公室办理外运手续。

  15.本规定由市废旧金属回收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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