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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5-12 生效日期: 1998-05-12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黑国税发[1998]122号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8]33号)转发给你们,并将对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国有森工企业的资格审批程序调整为:每年6月末前,逐级报省局审批。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1998年4月8日 财税字[1998]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对1997年到期的部分增值税优惠政策暂继续保留,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财税字[1995]24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实行先征后返70%的规定在1998年底前继续执行。
  二、以下文件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在2000年底前继续执行:
  1、《关于林业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3号)对国有森工企业以林区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的规定。
  2、《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60号]中,对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的规定。
  以上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出口的货物不适用先征后返或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请依照执行。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8]33号)转发给你们,并将对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国有森工企业的资格审批程序调整为:每年6月末前,逐级报省局审批。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1998年4月8日 财税字[1998]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对1997年到期的部分增值税优惠政策暂继续保留,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财税字[1995]24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实行先征后返70%的规定在1998年底前继续执行。
  二、以下文件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在2000年底前继续执行:
  1、《关于林业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3号)对国有森工企业以林区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的规定。
  2、《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60号]中,对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的规定。
  以上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出口的货物不适用先征后返或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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