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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对我市低压锅炉化学清洗单位进行资格认可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1-05-01 生效日期: 1991-05-01
发布部门: 北京市劳动局
发布文号: 京劳锅发字[1991]132号

各区、县劳动局,锅炉化学清洗单位:
  根据劳动部颁发的《低压锅炉化学清洗规则》的规定和《北京市低压锅炉水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现决定对我市从事低压锅炉化学清洗的单位进行资格认可,对符合条件的单位发给《北京市低压锅炉化学清洗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格认可范围与级别
  1.北京市辖区内从事出口压力≤2.45MPa的固定式蒸汽锅炉、承压热水锅炉及相应压力下热交换器的化学清洗单位。
  各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是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监督检验单位,不得从事化学清洗工作。
  2.化学清洗许可证级别分为C级和D级。
  C级《许可证》适用于额定工作压力≤2.45MPa,D级《许可证》适用于额定工作压力≤1.27MPa锅炉及热交换器的化学清洗。

  二、资格认可程序
  1.提出申请报告的单位接到本通知后到市劳动局锅炉处领取《北京市低压锅炉化学清洗资格认可申请书》,如实填写,一式四份。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核定同意后,由单位所在区、县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签署意见,在6月30日以前报市劳动局。
  2.市劳动局根据各单位的申请,组织专业人员并会同有关区、县劳动部门进行审查。
  3.凡经审查合格的单位,由市劳动局发给《北京市低压锅炉化学清洗许可证》。
  市劳动局将定期在北京地区的有关报纸上通告取得与取消资格认可单位名单。
  4.此通知下发后凡从事低压锅炉化学清洗经营业务的单位在向工商行政部门申请和换发营业执照时,必须持有《北京市低压锅炉化学清洗许可证》,方可予以办理领取营业执照手续。

  三、对《许可证》的管理
  1.《北京市低压锅炉化学清洗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四年。持有《许可证》的单位应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市劳动局提交换发《许可证》申请报告,填写《北京市低压锅炉化学清洗许可证换证申请书》,由市劳动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安排换证审查。对逾期不提出换发许可证申请的单位,《许可证》自行作废。
  2.持证单位更换单位名称,领导及技术负责人时,新任领导、技术负责人应符合资格认可的条件;同时必须及时向市劳动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3.化学清洗单位应严格执行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接受各级劳动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清洗质量低劣、弄虚作假、借证、转让或变相买卖《许可证》的单位,视其情节可由劳动部门分别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改进处理。对情节严重者由区、县劳动部门报市劳动局批准吊销其《许可证》。
  4.持证单位每年于11月底前须以文字形式汇报业务工作情况,并如实填写《锅炉化学清洗汇总表》报市劳动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同时抄送当地区、县劳动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对持证单位市劳动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每年进行一次年审,并在《许可证》年审栏内加盖监察专用章,未加盖年审章的单位,不得从事新年度的清洗工作。
  5.外地进京从事锅炉化学清洗业务的单位,必须是经省级劳动部门批准的单位,在开展业务前须填写进京锅炉化学清洗业务申请、审批表报市劳动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审批。否则不得在京承揽锅炉化学清洗业务。在开展业务中应执行我市有关规定,并接受市级及各区、县劳动部门的监察。
  6.取得《许可证》或更换《许可证》的单位,应按规定缴纳费用。
  附表一至附表四(略)

附:北京市低压锅炉化学清洗单位资格认可条件
一、对清洗单位的资质要求
  1.从事化学清洗业务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单位,并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2.已从事化学清洗业务的时间一般不少于3年。
  3.应配齐与申请许可证级别相适应的本单位正式录用的技术人员和化验员。
  C级化学清洗单位至少应有一名与从事专业相适应的工程师和两名助理工程师。
  D级化学清洗单位至少应有一名与从事专业相适应的工程师或两名助理工程师。
  4.具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工作场所,设备及运输工具。
  (1)具有与化学清洗规模相适应的设备。如清洗液储存罐、输酸泵、管道、加压泵、水嘴、除垢工具等,且须完好。
  (2)具有与化验,药品配制相适应的化验分析仪器。如烘干箱、马弗炉、干燥器、水浴锅、电炉、蒸馏水器、分析天平(万分之一)、量具、滴定管、容量瓶、移液管、垢样分析仪器等,规格、精度、数量满足使用要求。
  (3)具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工作场所及运输工具。具体要求:a、有酸、碱库房及药品配制车间;b、有独立的化验室;c、具备营业、办公、档案存放条件;d、具有一定数量运输工具。
  5.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
二、规章制度及管理
  6.岗位责任制
  (1)应分别制定有化学清洗单位领导、技术负责人、化验人员、现场清洗负责人、现场操作人员岗位责任制。
  (2)岗位责任制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执行国家及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熟悉本岗位应知应会,负责操作的设备,本岗位的主要工作,岗位纪律。
  7.技术操作规程
  (1)应分别制定化学清洗,水垢分析、化验、配药及设备操作规程。
  (2)操作规程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设备型号、主要参数,启用前检查、开停程序、正常运行、监督检查;
  化学清洗前检查和具备条件、电源、循环系统联接情况、药量、安全和技术要求等;
  清洗过程中的操作程序,清洗后的中和、钝化、清洗结果检查及撤离现场的清理工作;
  化验分析规程、仪器的规格、精度、药品名称、浓度和用量,分析方法及过程,结果判断、记录;
  清洗过程的安全管理规程。
  8.清洗方案审批、备案及检验制度。
  主要内容包括锅炉结构型式,水垢的分析结果,清洗剂选择、清洗系统图,主要操作工艺,审批签字。劳动部门备案、清洗结果检验,清洗报告审定意见的签署等。
  9.药品入库检验制度
  须有外购药品验收,本单位配制药品复验及入库出库手续。
  10.档案资料的保管
  设备出厂技术资料、清洗、化验、配药记录,年度清洗结果汇总表,外购资料,鉴定资料及入库验收资料,用户反馈意见,设备检修,电器仪表校验记录,各岗位人员技术考核资料等均需保存完好,可随时抽调。
三、对各类人员要求
  (一)对单位领导要求
  11.了解并认真执行国家有关锅炉压力容器及水质处理方面有关的条例、规程和规定。
  12.有一定技术知识,了解锅炉、热交换器结构和化学清洗工艺,能够组织实施重大技术措施。
  13.为用户服务经营思想端正,不断提高本单位人员的业务技术水平。
  14.对清洗的质量负责。
  (二)对技术负责人及技术人员的要求
  15.具有与所申请级别和项目要求相适应的技术水平,从事本项工作时间不得少于2年。
  16.熟悉并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锅炉压力容器,水质处理方面的条例规程和规定。
  17.具有对锅炉、热交换器,水质化验分析,化学清洗等方面技术业务知识,熟悉各种型式锅炉结构,经过专业培训。
  18.主持制定化学清洗工艺、化学药品配制、化验规程,各项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
  19.组织化验人员,清洗操作人员,水处理技术服务人员进行技术业务培训和安全教育。
  20.审批化学清洗技术方案,并对化学清洗质量全面负责。
  21.能解决重大技术疑难问题。
  22.能指导药品配制、化验,对使用药品质量进行监督,对本单位生产、使用的药品(含外购)质量负责。
  23.对本单位使用的化学清洗药品配制设备、化验分析仪器的精确度、可靠性负责。
  (三)对化验人员要求
  24.熟悉并认真执行国家有关锅炉水处理及水质化验分析方面标准,规定。
  25.具有相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有一定化学基础知识。化验分析能力和实际操作经验,经技术培训、考核,并取得北京市劳动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颁发的工业锅炉化学清洗操作证。
  26.熟悉水质化验操作规程,能熟练地分析常用监测项目,对所需测定的项目能够正确进行化验,分析结果准确,并对分析准确性负责。
  27.能够对水垢样品成分进行定性分析,为制定化学清洗方案提供可靠依据。
  28.能够熟练配制各种常用试剂,正确进行标定,熟练地配制调整酸液碱液浓度。
  29.能正确使用化验分析仪器,并对化学分析准确性负责。
  (四)对清洗现场负责人的要求
  30.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北京市劳动局工业锅炉化学清洗操作证。熟悉锅炉结构,掌握清洗工艺操作规程,会配制酸液碱液浓度。
  31.能根据水垢分析结果和实地情况制定合理的清洗方案。
  32.负责向清洗人员讲解清洗方案,绘制清洗循环系统安装图。
  33.监督清洗现场的安全,正确操作,对清洗效果和质量负责。
  34.能正确使用清洗设备,对出现的故障能及时排除。
  (五)对清洗操作工的要求
  35.了解锅炉结构型式,掌握一般的化学基础知识。
  36.熟练掌握锅炉化学清洗工艺,严格按清洗规程进行作业。
  37.能把握化学清洗控制点及有关安全事项。
  38.认真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及各项规章制度,保持清洗现场整齐无杂物、操作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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