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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市科委关于改革本市科技管理体制的请示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4-08-11 生效日期: 1984-08-11
发布部门: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市政府同意市科委《关于改革本市科技管理体制的请示》,现转发给你们试行,望在试行中认真总结经验。
  要把经济搞上去,科技工作是关键的一环。市属独立科研院所,去年有二十个单位试行了科研责任制,取得了明显成效。今年,要根据国务院的指示精神,继续向前推进一大步。所有属于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性质的市属独立科研单位都要逐步实行有偿合同制,由国家事业费开支经费改为经济自立,其他市属独立研究院所逐步推行科研基金制。这一改革对科技工作的进步,一定会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
  国家、企业、集体、个人一起办科研,这是近来出现的好形势,各级政府要放开手脚,扶植其发展。对涌现出来的各种新事物,要悉心了解和研究,看不准的事情,不要忙于下结论。
  根据赵总理在六届人大二次会议上的政府工作报告及全国科技体制改革座谈会的精神,结合本市情况,对进一步改革本市科技管理体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市属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性质的科研单位全面推行“有偿合同制”。
  赵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株洲电子研究所等一百多个科研单位,面向社会,对外实行有偿合同制,对内实行课题承包制,由国家事业费开支经费改为经济自立。这一改革抓住了关键,使科研工作长期存在的许多问题迎刃而解。……这是科研体制改革的方向。尤其是从事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的科研单位,要按照这一方向,结合本身的特点,积极进行改革。”属于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性质的市属独立科研单位,全市共五十个,在今、明两年内,逐步做到全部实行“有偿合同制”,由国家事业费开支经费改为经济自立,从而把国家对科研单位的关系,从行政管理制改变为合同管理制。具体改革方案如下:
  1、凡是试行有偿合同制的科研单位,国家拨给的事业费全部转为“科技发展基金”。
  “科技发展基金”分市级和局(总公司)级。“科技发展基金”的来源:
  (1)原财政科研事业费;
  (2)国家科委及中央有关部门下达的科技三项费用;
  (3)市财政及局(总公司)安排用于科技的资金,以及回收的科技费等。
  2、对一部分由于条件限制,一时难以做到经济自立的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性质的科研单位,可以采取逐年减少事业费的做法,但从一九八四年起要力争减少事业费百分之三十左右,一九八五年再减少百分之三十左右,一九八六年达到全部取消事业费。
  3、试点单位承担国家和上级部门提出的重点科研任务和有关部门、单位委托的研制任务,一律要签订纵向或横向合同。
  4、试点单位的收入,要逐步做到以技术性收入为主。
  5、专业性、行业性强的科研单位,在条件成熟时,要逐步建成行业(或企业)的技术开发中心。
  6、试行有偿合同制的单位,应按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科委、国家体改委《关于开发研究单位由事业费开支改为有偿合同制的改革试点意见》办理。市科委已与财政、劳动、人事、税务部门共同拟定了本市的实施细则(国家科委、国家体改委的文件已由市科委印发,实施细则详见附件),各单位要认真执行。

  二、市属非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性质的科研单位试行“科研基金制”。
  属于非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性质的市属独立科研单位,全市共三十个,主要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软科学研究。其成果社会效益大,经济效益小,收入微薄,在今、明两年全部试行“科研基金制”。具体改革方案如下:
  1、凡是试行“科研基金制”的科研单位,国家拨给的事业费应逐步减少,减少部分转为“科研基金”。
  2、科研单位按课题申请基金。基金分市级和局(总公司)级,一般项目可向局(总公司)申请基金。
  3、基金主管部门实行招标,择优选取,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由基金主管部门投资购置,具有所有权。
  4、提倡上述科研单位创收入,收入全部归该单位所有,上级主管部门不得提成。

  三、为适应上述改革的需要,对试点单位进一步放权的措施如下:
  1、试点单位可实行所长负责制。所长全权代表科研单位对上级主管部门负责。所长由上级主管部门任免,实行任期制。副所长、总工程师,由所长任免,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所内机构设置及负责人由所长决定。
  课题组可实行自由组合。所长有权决定本所的业务、财务、人事、中间试验、生产、经营等一切重大工作。有权支配所长基金。
  2、全民所有制科研单位的科研成果归国家所有,但科研单位对科研成果在有偿合同范围内,拥有使用权与转让权。科研成果原则上实行有偿转让。科研单位应积极向市有关部门提出推广转让的建议和方案,对纵向合同任务的科研成果在鉴定后,上级主管部门不及时采用的,科研单位有权在国内进行转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和阻止。
  3、试点单位有权择优录取、招聘所需人员(需具有本市户口的人员),包括从社会上招收合同人员,有权拒收不适宜到科研单位工作的人员。对不适宜科研单位工作的人员可进行调整、调动或组织学习,学习期间只发基本工资,也允许本人在一定的时间内自找单位,对不服从分配的,可适当减发工资。有权对职工进行行政惩处,直至开除。上级主管部门要积极协助解决好上述问题。
  4、试点单位有权按照国家规定自主管理经费,合理调剂使用。试点单位纯收入不上交(去年订的上交主管局百分之十的科技基金停止执行)。
  每年的纯收入经上级核定,转为本单位事业发展基金部分应不低于百分之五十;集体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所占比例,由局(总公司)根据考核结果核定。
  5、试点单位要改革内部分配制度。试点单位必须改变平均主义,吃“大锅饭”的局面,实行按劳分配,把奖励与完成任务情况直接挂钩,对确有突出贡献的职工,允许给以优厚的奖酬,奖酬分配方式由试点单位自行决定,不得平均分配。可实行浮动工资、职务津贴、活工资等。凡实行有偿合同制的单位允许奖金上不封顶,下不保底。对逐年减少事业费的试点单位,凡今年能减少事业费百分之三十的,其奖励标准,可按上述水平掌握。
  6、试点单位除按国家统一规定进行调资外,有权给贡献突出的职工晋升工资级别,晋升面每年可掌握在百分之三。
  7、试点单位要做到经费自立,凡收入纳入预算资金统一使用管理,作差额预算管理的,允许免征能源、交通建设费;科研设施自筹投资的建筑,报经批准可以免征建筑税;中间试验产品,新产品纳入市政府各委办计划的,按规定,实行减免税利。银行对于试点单位视其偿还能力,可给予低息贷款。
  8、在市属独立科研单位中,有一部分从事新兴技术研究和综合性、开拓性研究的重点科研单位,要加强领导,在人、财、物上给予支持。可采取董事会的方式,和中央及市有关部门联合管理。
  9、大力兴办各种形式联合体。科研单位可以发挥技术优势,与企业、学校、农村专业户等结合,组织各种联营承包形式的科研生产联合体。
  10、科研单位中用非所学、用非所长,或在本单位不能施展才能的科技人员应予调动。意见分歧时,应通过协商解决,如经上级主管部门仲裁,仍不同意时,本人可以提出辞职,经人事部门批准,可以到对口单位工作,工龄不中断,工资照常。

  四、关于农村科技体制的改革。
  组织区、县、乡镇技术联合服务公司等,并按自然区划建立专业研究开发服务机构。大力推广技术承包制。大力支持专业户、重点户、科技示范户,自办或联合集资兴办科技开发推广服务事业。也鼓励县及县以下全民所有制单位根据具体条件,逐步采用集体经营的形式,不再由国家包起来。

  五、关于民办科研问题。
  本市最近涌现出一批集体、个人办的科技开发及技术服务机构,方式灵活,人员不多,作用不小,效益显著。这些机构是全民所有制科技管理体制的一种必要的补充形式。市政府指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登记、注册,由市科委、科协管理这些机构,并从税、利、信贷等政策上给予一定优惠待遇。

  六、对列入市计划的科技开发研究的重大项目,试行项目课题承包责任制。
  
以上意见及附件,如无不当,建议市政府批转实行。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附:北京市关于贯彻执行《国家科委、国家体改委关于开发研究单位由事业费开支改为有偿合同制的改革试点意见》的实施细则
  国家科委、国家体改委《关于开发研究单位由事业费开支改为有偿合同制的改革试点意见》业经国务院批准,为更好地推进科研单位的改革,结合我市情况,制订以下实施细则。
  一、关于建立科技发展基金问题。
  为促进本市开发研究为主的独立科研单位进行有偿合同制的改革,本市设立的“科技发展基金”,分市级及局(总公司)级。其来源:(1)原财政科研事业费;(2)国家科委及中央有关部门下达的科技三项费用;
  (3)市财政及局(总公司)安排用于科技的资金,以及回收的科技费等。
  市财政预算拨款科研事业费改按“科技发展基金”管理时,其基金的领拨程序、拨款方式、预算、决算编报等由市科委、财政局另行通知。
  各局(总公司)要指导督促科研单位做好近期科研规划,选好科研课题,搞好方案论证,准备好申报课题,以及研究所内部的改革实施办法。
  二、关于科技合同公证问题。
  凡签订重大科技合同,双方认为必须公证时,可向北京市公证处提请公证。国家下达重点攻关项目所签订的合同,具有指令性,要坚决完成。
  一般横向项目签订的合同,同样具有经济合同法规定的效能,均应严格履行。
  三、实行有偿合同制的单位已经承担的国家重点攻关任务需要拨补其人员工资时,可参考下列公式由局(总公司)核实下拨,如不够,再报市科委、财政局从“科技发展基金”中下拨。
  承担国家攻关任务的课题组科技人员数加二线人员的系数乘人年平均一千元至一千二百之积。
  (设:全所科技人员一百人;二线五十人;二线人员系数为0.5,本课题组十人加二线五人,即15人×1000元=15,000元,即国家攻关项目的人员工资补贴数)。
  四、关于试点单位每年纯收入转为三项基金的比例问题。
  1、纯收入的范围:
  (1)成果有偿转让的收入(转让过程发生的开支应从收入中冲减);
  (2)技术服务咨询净收入;
  (3)合同项目完成任务后,按合同规定或提前完成,委托方同意从结余经费中提取的科技报酬收入;
  (4)中试研制品试销后净收入;
  (5)批量产品的利润;
  (6)科技资料、书刊发行净收入。
  净收入是指该项收入减去各单位核算规定的该项费用范围支出后的余额。
  试点前已承担的合同项目完成后的经费拨款结余(包括委托方同意留用的结余),可转入本单位事业发展基金,不作纯收入处理。
  2、纯收入转为“事业发展资金”、“集体福利基金”、“奖励基金”三项基金的比例,应和下列指标挂钩考核:
  (1)国家攻关、中央部门、市重点等科技合同项目,必须完成年度计划进度指标;
  (2)合同规定当年鉴定的成果数,必须完成;
  (3)前一、二年取得的科技成果,第三年推广应用率不低于百分之五十;
  (4)纯收入指标;
  (5)人才培养指标。
  以必要的形式(如总体承包合同等)明确上述指标的量和质的具体内容,由试点单位和主管局(总公司)履行手续,便于检查、督促,年终考核。完不成任务要相应减扣集体福利、奖励基金的提取比例。
  鉴于试点单位纯收入不上交了,每年的纯收入,转为本单位事业发展基金应不低于百分之五十(包括科技合同赔偿用款);集体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各占多少,由局(总公司)根据其科技力量、收入能力、收入构成、考核结果等核定。不要强调和行业奖金拉平。确实多贡献的,允许多奖。
  年度终了,经上级核实完成考核指标后,按核准的比率分别提取三项基金。
  当纯收入达到全所人年平均三千元以上时,其超过部分本单位科技基金应上升为百分之七十,集体福利基金要大于奖励基金。由于科技任务的性质决定其收入水平不高的单位,奖励基金可大于集体福利基金,事业发展基金可低于百分之五十,由局和科委商定合理比例。
  试点单位有权自主管理、合理使用三项基金,但要遵守国家财政政策、规定。
  五、关于内部分配制度的改革问题。
  试点单位必须进一步改变吃“大锅饭”平均分配的现状,建立周密的内部考核、奖惩办法。对确有突出贡献的职工,允许给以优厚的奖酬。在按本规定提取的奖励基金数内,单位可以自行决定:所内活工资、职务、岗位津贴、收入提成奖、成绩奖等多种分配制度。但均应在提取奖励基金内支付,不得再在课题经费或向成果接受单位以某种名目扩大这方面的开支。
  六、关于对突出贡献者的晋升工资级别问题。
  参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企业自主权的暂行规定的精神,科研改革试点单位,可以对贡献突出的职工晋升工资级别,年晋升面可从现行的百分之一增加到百分之三。这部分工资开支计入科研合同经费。
  七、对试点单位要扶植、优惠的问题。
  (1)试点单位的纯收入,应纳入预算资金统一使用与管理,作差额预算单位管理。不属征集能源、交通基金建设费之列。
  (2)试点单位的自筹资金建筑小型的培训、实验用房,可向税务部门申请免征建筑税。经市税务局审查,凡符合国家规定的,给予减免。
  (3)试点单位可将承担的国家部门、市下达和合同项目中的新产品、中试研制产品的项目(不是全部项目),报经市主管委办、市科委批准的,市税务部门可按国家有关税收规定实行减免税。
  (4)试点单位遇到科研周转、设备到货、中试备料等,需要周转资金时,又确有偿还能力,主管局(总公司)应向工商银行为其联系解决贷款。工商银行尽量给予低息优惠,以支持科技进步。
  八、审批试点单位的程序。
  凡市属独立科研单位,由单位提出改革试点方案,经局(总公司)、主管委办和市科委审查核准后实施。
  试点单位在提出改革试点方案的同时,要制定对内实行责任制的办法,近期科技发展规划,年度任务目标,所长负责制的权责条例,岗位责任条例,课题考核办法和贡献成绩挂钩的奖惩办法,经营管理办法,课题核算办法,奖勤罚懒的措施等。
  九、本细则的解释由市科委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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